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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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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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自臺北市議會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第五屆第二十二次臨時大會第一次會議議決修正本市市區各項工程其工程受益費徵收費率為零後,雖然本市未再開徵工程受益費,但在修正費率前已開徵且未超過十五年徵收期間之工程受益費,申報移轉或法院拍賣的土地,經查有欠繳工程受益費時,依據工程受益費徵收條例及財政部函釋規定,應由承買人承諾繳納或先將工程受益費全部繳清,始得辦理移轉登記。例如: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對於個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但須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二、法人章程內載明如法人解散,其剩餘財產歸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三、捐贈人(個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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