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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票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股票未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僅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依前開規定私募股票或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
四、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私募股票,依前項規定檢送相關文件報會後,免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惟仍應依規定向本會辦理換發許可證照;惟若因私募股票而須變更公司章程記載之資本額者,仍應先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報經本會核准。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 (資料來源:20020626 證期會) ◎範證券金融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一、股票公開發行之證券金融事業得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之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金融事業私募股票、普通公司債及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其私募股票程序尚應符合「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另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者,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四十一條之規定申請變更公司章程之資本額。 (資料來源:20020626 證期會) ◎規範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私募有價證券應辦理之事項 一、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僅得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二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依本會九十一年四月三日(九一)台財證(一)字第一一二七九四號函規定檢附相關文件函報本會,並應俟員工行使認股權取得股票時,再依「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七條之規定申請變更資本額。 (資料來源:20020626 證期會)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證券商「電子式委託買賣紀錄無紙化」、「增加網路下單系統應有充足承載量及備援系統之規範」及「電腦建置」等案暨「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三條修正條文乙案,本會廿四日准予核備。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參照台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及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四條規定,增訂櫃檯買賣中心業務規則第六十二條第八項及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第三條第四項,規定證券商開辦網際網路下單業務符合「(一)使用無法修改與消除之電子儲存媒體,並於成交當日製作完成。(二)建立完整目錄及管理程序。(三)專人管理負責,並可隨時將電子媒體資料轉換成書面格式。」等作業規定者,得免列印買賣委託紀錄。 (資料來源:20020626 證期會) ◎納稅義務人出國時,萬一不慎,在國外生病緊急就醫,可檢具合乎規定之醫療證明,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作為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暑假將屆,又將是國人出國旅遊的旺季,納稅義務人出國時,萬一不慎,在國外生病緊急就醫,可檢具合乎規定之醫療證明,於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作為列舉扣除額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暨同居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國外就醫給付之醫藥費,可憑國外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若納稅義務人已經向健保局申請國外緊急就醫的醫療費用,並已獲健保局核定給付部分,依規定應自行先予扣除。
該局補充說明,若國外就醫的原始繳費收據已繳交健保局申請醫療費用,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健保局開立的核定通知書作為申報憑證。 (資料來源:20020626 賦稅署) ◎註銷的印花稅票不可以重用 印花稅票經貼用並依規定註銷後,即已完成繳納印花稅手續,如果揭下重新使用,會被稅捐機關處以高額罰款。
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最近審理印花稅違章案件,發現民眾於買賣房屋、土地所訂定之所有權移轉契約書上,貼用印花稅票之金額雖然沒有短少,但是經稅捐稽徵機關查驗貼用的印花稅票,常會發現係重複蓋用註銷圖章及其背面尚留有原貼紙片情形,此種情況顯示有民眾將已經註銷過的印花稅票揭下重用,該處於查獲後即依照規定處罰款。
現行印花稅法對揭下重用印花稅票的處罰,係按所揭下重用之金額處以二十倍之罰款,處罰倍數非常高,故該處特別呼籲:請民眾切記不要將已註銷的印花稅票揭下重新使用,可以避免受到嚴厲的處罰。 (資料來源:20020626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司所有房屋被拍賣要課營業稅 營業人以房屋作為擔保品,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嗣後無力償還,以致被銀行聲請法院拍賣,要不要課徵營業稅?
臺北市稅捐處表示,一般營業人的房屋如果被法院拍賣,就要課徵營業稅。法院在拍賣前,會通知稽徵機關,對於要課徵營業稅的法拍屋,稅捐處可向法院聲明參與分配。應繳納的營業稅,按下列公式計算:
房屋被拍定後,假如稅捐處取得法院分配之營業稅款,會填發「法院拍賣或變賣貨物營業稅繳款書」,逕向公庫繳納,收據聯送交買受人作為記帳憑證,如果買受人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一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扣抵聯會送交買受人,所取得的房屋如供業務上使用,可作為進項憑證據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假如拍定的價額比較低,還有未獲分配的營業稅款時,稅捐處會另外填發「營業稅隨課違章核定稅額繳款書」向被拍賣房屋的原營業人補徵。一經繳納,就會通知買受的營業人,就該稅額專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稅捐處說,被法院拍賣的房屋如果是非營業人所有,或者是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計算稅額的營業人所持有非經常買進賣出的房屋時,才可以免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20626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舊屋拆除改建之自用住宅用地自核發使用執照日起認定 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基地土地原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嗣後地上房屋拆除改建為公寓或大樓,並分別編定門牌,重建後之房屋已分層登記,只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在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之住宅用地,則該設籍之樓層所占土地面積比例,仍可享用自用住宅稅率課徵地價稅,較一般用地課稅可節省四倍的稅額。
該處又表示:凡符合自用住宅之納稅義務人,請於九月二十二日前向房屋所在之稅捐處提出申請,原已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用途未變更者,免再申請。 (資料來源:20020626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林部長致台商公開信(呼籲台商申請大陸投資補辦) 各位親愛的台商朋友:
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台商赴大陸投資均須事先向本部申請許可,違者依該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應處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之罰鍰。惟為落實經發會兩岸組「配合大陸投資政策調整,准許未經核准赴大陸投資廠商補報備登記」之決議,立法院已通過行政院所提「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五條第四項修正案,同意給予未經核准逕赴大陸投資廠商六個月補辦申請許可,本部並將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開始受理申請。為使各位台商朋友能重視自身權益,在期限內(自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提出申請,義夫 願就本次補辦申請案件的審理原則、哪一些人需要申請補辦、申請補辦的好處及送件方式等,向各位作以下說明:
一、補辦案件的審理原則:
為鼓勵台商申請,本部投審會對補辦案件將採「從新從優」原則予以審理。在項目部分,如補辦案件之投資項目目前已列入一般類者,或投資時屬准許類,現改列為禁止類者,均得以列入許可範圍;至於金額部分,將按其實際投資金額核實認定,不受現行投資人累計投資金額之上限限制。
二、哪一些人需要申請補辦:
(一)台商大陸投資項目原屬禁止類,事先無法取得許可,現已歸屬一般類者。
(二)台商大陸投資金額逾個案金額或投資人累積投資金額上限,致未事先申請者。
(三)台商第三地區事業赴大陸地區投資,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四)台商受讓原經核准並已實行之其他台商投資之大陸事業股權,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五)台商經核准並已實行投資之大陸事業盈餘轉增資,未事先申請許可者。
(六)台商雖經核准赴大陸地區投資,惟因嗣後無法提供其資金匯出證明致無法向投審會辦理核備其投資者。
三、申請補辦的好處:
(一) 免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八十六條第一項予以處罰。
(二) 使取得許可之廠商得依據「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專業活動許可辦法」暨附表申請所屬大陸投資事業之幹部來台參訪、受訓及參與會議,並得申請「大陸地區產業科技人士」來台參與產業研發活動。
(三) 邀請參加政府舉辦之相關說明會、寄送台商權益保障手冊及相關統計資料等);在台母公司如屬傳統產業者,優先列入產業升級輔導對象。
(四) 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二條,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中增訂第二十六條之一,使取得大陸投資許可者,準用申請提撥對外投資損失準備等相關規定。
(五) 經許可在福建投資之台商,得優先將之納為金馬小三通之開放對象(即投資人可以經由金馬赴大陸地區)。
(六) 大陸投資事業收益於大陸地區或第三地繳納之股利所得稅,可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二十四條扣抵台灣地區之應納稅額。
(七) 大陸投資事業股本或盈餘匯回可扣減投資累計金額,亦可自由進出及循環使用,未來如須增資,可依法提出申請。
(八) 利於在台母公司依規定申請在台上市(櫃)。
四、申請補辦送件的方式:
(一) 投資人可將申請書件逕行寄送經濟部投審會辦理,至其相關申請書表則可於投審會網站下載(http://www.moeaic.gov.tw)。
(二) 經濟部投審會將協調工業總會、外貿協會、會計師公會、律師公會、電電公會等產業公會、各縣市工業策進會、各縣市工業會、大陸各地台商協會、經濟部台中及高雄聯合服務中心代為收件,以利投資人申請。
最後,義夫 願藉此宣示,對於本次前來補辦的台商,政府將積極加強輔導,並秉持既往不究的精神,免予處分,同時也不會藉此無故進行查稅。本次補辦申請許可時間將自本(九十一)年七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務請各地台商把握機會,在期限內踴躍向投審會提出申請,本部將以熱誠的態度為各位提供服務,投審會地址為臺北市羅斯福路一段七號八樓,服務電話為02-33435700。
最後敬祝各位
順利成功
經濟部部長
林 義 夫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資料來源:20020626 經濟部投審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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