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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2/26

內  容  索  引:

◎翻譯費是否屬薪資所得或稿費,有何不同規定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票,股東進行無實體交易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後夫出售不動產予前夫所生之子女,屬視同贈與,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股利淨額實際分配數超過公司法規定可分配數致超額分配無涉補繳及處罰

◎營利事業如以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的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一旦被查獲,除將遭到補稅及處罰外,更可能觸犯刑責,而該營利事業如係藍色申報或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更不得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待遇。

◎配合「光碟管理條例」之實施,海關發布執行邊境查核之相關作業規定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自然人時,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時,應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納稅義務人這個時候應該已經收到扣繳單位寄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營利事業單位寄發的股利憑單,請注意憑單上所列之所得給付年度、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給付(股利)總額、扣繳(可扣抵)稅額、給付(股利)淨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儘速向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單位反映要求更正。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稽核單位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業者申報員工當年度國外旅費,或因同一天內重複報支國內、外膳雜費,或因同時報支住宿費及全額膳雜費,或因未據實填載出差報告單及提供相關文件,而遭該局剔除超額膳雜費。

◎如不服該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是否須先繳納該筆補徵稅款之半數,提起訴願才算合法?

◎貨物稅廠商如有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應特別注意印製包裝紙時,不能只印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亦應印上產製廠商本身之名稱及地址。

◎被繼承人死亡時候,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如果由繼承人承受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那麼農業用地的價值可以全部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有條件限制,必須作農業使用滿五年,如果不滿五年,就必須追繳稅賦。

◎近年來因經濟環境變遷,營利事業之交易行為逐漸多元化,例如三角貿易之案件即有增加之趨勢

精  采  內  容:

◎翻譯費是否屬薪資所得或稿費,有何不同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某事務所負責人來電詢問,其事務所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之需,所支付之報酬是否屬稿費,可否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享受定額免納所得稅規定?
國稅局說,律師事務所或翻譯社,聘請個人撰寫、翻譯專利或其他文件以供執行業務或營業之需,基於僱用關係所支付之報酬,係屬一般勞務報酬,需按薪資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又說,個人因翻譯書籍文件而取得之翻譯費,及因修改、增刪、調整文稿之文字計給之酬費,如改稿費、審查費、審訂費等,除屬基於僱用關係取得者屬薪資所得外,為稿費性質,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款規定,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全年合計數以不超過十八萬元為限,定額免納所得稅之優惠。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發行股份得免印製股票,股東進行無實體交易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按照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新修正之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新股,可以就該次發行股票總數,合併印製一張股票,並送交集保公司保管。另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之二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其發行股份也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集保公司登錄。股東以帳簿劃撥方式進行無實體交易,係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其交易仍應依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由買受人(受讓證券人)為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代徵千分之三證券交易稅,其交易所得,仍可適用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免稅之規定。
該局指出,資本額在新台幣五億元以下之公司,而依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可以不發行股票,這類公司之股東買賣該公司股份所發生之所得,則屬財產交易所得,應課徵所得稅,而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後夫出售不動產予前夫所生之子女,屬視同贈與,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最近審核某贈與稅申報案件中,發現有林君將不動產出售予妻與前夫所生之子女,因林君與妻之前夫所生子女為一親等直系姻親關係,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前段所規定之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由於該林君未於接到該局發函通知申報之十日內向該局申報贈與稅也未提供收取價款之資料證明確實買賣,致被補徵贈與稅叁佰餘萬元,並處一倍罰鍰。
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之財產買賣,需提出收付價款之確實證明,及出售人收取價款之資金去路及買受人支付價款之資金來源,且該已支付之價款並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
國稅局呼籲,納稅義務人收到稽徵機關通知於十日內申報贈與稅之公函,應依照期限申報贈與稅,若不是贈與,也應該在期限內提出買受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股利淨額實際分配數超過公司法規定可分配數致超額分配無涉補繳及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未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彌補虧損、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分配董監事酬勞及員工紅利,即以稅後盈餘併同可扣抵稅額分配予股東者,事涉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令而無效之問題,依此,應由公司依公司法或章程規定,重新計算各股東正確之獲配股利淨額及其可扣抵稅額,自行更正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同時向稽徵機關申請更正已申報之股利憑單、全年股利分配彙總資料申報書及未分配盈餘申報書,並將更正後正確之股利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國稅局並指出,前揭公司因股利淨額實際分配數超過公司法或章程規定之可分配數,致超額分配可扣抵稅額者,因非屬所得稅法第一百十四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範圍,尚無責令補繳並予處罰問題。惟如公司同時有同法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稽徵機關即應依規定責令補繳並予處罰。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營利事業如以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的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一旦被查獲,除將遭到補稅及處罰外,更可能觸犯刑責,而該營利事業如係藍色申報或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更不得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待遇。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以虛設行號或偽造、變造的統一發票做為進項憑證,一旦被查獲,除將遭到補稅及處罰外,更可能觸犯刑責,而該營利事業如係藍色申報或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更不得享受盈虧互抵之優惠待遇。因此業者在取得統一發票時不可不慎!
南區國稅局最近在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一家委託會計師簽證申報之公司八十七年度取有虛設行號發票二百萬元,因為該年度已經國稅局核定虧損三百四十萬元,因此雖不用補徵本稅,但應處四十萬元之罰鍰,另外八十七年度原經國稅局核定虧損而申報扣抵八十八年度所得之三百四十萬元則均悉數遭到剔除,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款八十五萬元。
國稅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平時即應養成良好的交易習慣,注意取得之統一發票是否確為銷貨營業人所開立,在交貨付款時,查明收款與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是否相符,並儘量以支票支付貨款,以避免取得不實發票,並保障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配合「光碟管理條例」之實施,海關發布執行邊境查核之相關作業規定

  基隆關稅局表示:為配合「光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之實施,經濟部特訂定「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光碟製造許可及申報辦法」及「光碟管理業務及查核作業實施要點」,以利執行,另由該部國際貿易局於今年一月三十日對該條例第二條第二款所定義之預錄式光碟,公告其歸屬號列共十二項;並於「中華民國進出口貨品分類表」中,增列「製造光碟用射出成型機」等六項貨品之專屬號列。海關將配合該相關作業規定自即日起執行邊境查核,執行範圍包括進出口光碟製造機具及出口預錄式光碟來源識別碼之查核,為利執行,該局特彙整執行邊境貨品之範圍及作業程序規定如后,供進出口相關業者參考。
一、光碟製造機具
(一)查核範圍:包括輸出入製造光碟之射出成型機、模具、製造母版之刻版機及其他經經濟部公告之機具。
(二)執行程序:依出進口人檢附國際貿易局核發之輸出入光碟製造機具申請備查文件,予以辦理通關。出進口人未檢具申報備查文件時,得於其具結依該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補辦登記後,准予通關,並將出進口資料函送國際貿易局處理。退運退關時,亦比照辦理通知。
二、光碟
(一)查核範圍:包括以製造機具產製及以燒錄機重製之預錄式光碟。但復運出口之光碟,不在此限。
(二)執行程序:
   1、出口人輸出預錄式光碟,應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惟鑑於進口母版有無來源識別碼並無強制規範,預錄式光碟若以進口母版壓製,可能並無母版碼,故出口人於申報出口時,應於出口報單上正確申報模具碼,以便快速通關。未壓印、未申報或申報不實者,依海關緝私條例辦理,並於處分確定後,將處分書影本函送國際貿易局處理。
   2、輸出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之預錄式光碟,經海關查獲者,貨物暫不放行,並取樣送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協助認定(副知關稅總局)其係以製造機具所產製或以燒錄機重製。
     (1)以製造機具產製者,海關依該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轉依海關緝私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並由查禁仿冒商品小組依有關規定處理。
     (2)以燒錄機重製者:
        A、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若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且海關經查其有虛報貨名情事者,則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處以罰鍰及沒入其光碟,若無虛報貨名情事者,海關將通知著作權人於三個工作日內辦理保全措施,或依著作權法第九十條之一及「海關查扣著作權或製版權侵害物實施辦法」,向海關提供相當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之保證金申請查扣,著作權人屆期未辦理者,海關准予放行。
        B、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若無法同時認定其有涉嫌仿冒情事之虞,海關得憑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准予放行。事後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應繼續查證有無違反著作權法情事,並將查核結果通知海關。
   3、輸出非屬邊境查核光碟範圍之貨品,其為銷售及貿易所必須隨貨附送介紹產品型錄及操作說明之光碟片,應於出口報單載明。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未超過每單位一片者,得逕由海關查核後放行;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每單位超過一片,經國際貿易局核准者,海關憑國際貿易局核准文件放行。
   4、海關接獲密報或發現可疑光碟出口案件,或雖經海關查驗已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但涉嫌虛偽標示者,海關應檢樣送查禁仿冒商品小組協助認定(副知關稅總局),因飛機班次、船期所限或其他原因無法及時完成認定時,海關得依出口人具結無仿冒情事後,先予放行。查禁仿冒商品小組認定結果,應通知海關(副知關稅總局)及國際貿易局。
  該局同時表示: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申報之預錄式光碟出口報單,應於貨物名稱欄傳輸來源識別碼模具碼,傳輸時按貨物名稱、牌名、型號、規格、來源識別碼模具碼依序分列申報;如無法分列,得均申報於貨物名稱欄內。傳輸來源識別碼模具碼,若有兩組以上,可連續傳輸。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自然人時,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時,應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信託行為之受託人為自然人時,於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之一及第九十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事宜時,應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國稅局說,前揭受託人申請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時,可先向該局各稽徵所索取空白「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依格式內容詳實填寫並加蓋印章後,檢同(一)須經主管官署核准者,應檢附主管官署核准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公益信託之受託人應檢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之證明文件)。(二)該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影本。(三)所在地房屋稅單影本等向所在地國稅局稽徵所辦理申請。受理後隨到隨辦,填寫內容及附件齊全者,當場即予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納稅義務人這個時候應該已經收到扣繳單位寄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營利事業單位寄發的股利憑單,請注意憑單上所列之所得給付年度、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給付(股利)總額、扣繳(可扣抵)稅額、給付(股利)淨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儘速向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單位反映要求更正。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這個時候應該已經收到扣繳單位寄發的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營利事業單位寄發的股利憑單,請注意憑單上所列之所得給付年度、所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給付(股利)總額、扣繳(可扣抵)稅額、給付(股利)淨額,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儘速向扣繳單位或營利事業單位反映要求更正。
國稅局說,依修正後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修改為九十一年五月一日至五月三十一日止,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申報期間的變更如期辦理結算申報。且自辦理九十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起,免檢附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及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惟依法應行檢附之其他證明文件、單據,仍應依規定檢具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向繼母購買不動產,應課徵贈與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之繼母某乙將其名下座落台北市信義區一棟透天房屋及土地出售予某甲共計二千八百萬元,惟某甲支付之價款係由某乙所貸與,經該局查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規定,予以核定補稅。
  該局指出:繼室(即俗稱之繼母)與前妻所生之子女間之親系及親等關係,依民法第九百六十九條規定屬一親等直系姻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所稱二親等以內親屬之範疇。又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以贈與論。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本案當事人雙方具有二親等以內親屬之關係,其不動產之買賣,承買人某甲雖有提出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惟其所支付之款項,係由出賣人(繼母)所貸與,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五條第六款但書之規定,依法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故由該局核定補徵贈與稅七百餘萬元。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切勿以為與自己無血緣關係,就誤認無親等關係,而忽略民法及稅法的規定,致造成漏稅行為。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稽核單位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業者申報員工當年度國外旅費,或因同一天內重複報支國內、外膳雜費,或因同時報支住宿費及全額膳雜費,或因未據實填載出差報告單及提供相關文件,而遭該局剔除超額膳雜費。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該局稽核單位日前查核轄內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案件時,發現部分業者申報員工當年度國外旅費,或因同一天內重複報支國內、外膳雜費,或因同時報支住宿費及全額膳雜費,或因未據實填載出差報告單及提供相關文件,而遭該局剔除超額膳雜費。
該局表示,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十四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國外出差膳雜費,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訂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之五成列支。
該局呼籲轄內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申報住宿費,其日支膳雜費僅得以半數列支,另須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以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如不服該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是否須先繳納該筆補徵稅款之半數,提起訴願才算合法?

張先生詢問:本人對於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核定八十九年度租賃所得五00、000元,應補徵稅額一0五、000元不服,雖依法申請復查,惟經復查決定維持原核定;本人如不服該復查決定,要提起訴願,是否須先繳納該筆補徵稅款之半數,提起訴願才算合法?
  南區國稅局答覆: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不服,可以在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申請復查;如對於復查結果仍然不服,依照訴願法規定,可以在收到復查決定書次日起三十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稅捐稽徵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但是,納稅義務人對於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必須先繳納半數,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准提供擔保,否則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南區國稅局表示,稅捐稽徵法自七十九年一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後,已經將必須繳納半數應納稅額才能提起復查的規定刪除。所以,目前納稅義務人如對於稽徵機關核定的稅額不服,不用先就應納稅額繳納半數,就可以申請復查或提起訴願及第一審、上訴審行政訴訟。但是,納稅義務人如果在提起訴願時,沒有就復查決定的應納稅額繳納半數,該局依據稅捐稽徵法規定,可以移送強制執行。所以該局請張先生特別注意,在依法提起訴願前,先繳納補徵稅額一0五、000元之半數,或提供不動產或銀行定期存單等作為擔保,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貨物稅廠商如有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應特別注意印製包裝紙時,不能只印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亦應印上產製廠商本身之名稱及地址。

貨物稅廠商如有接受委託代製應稅貨物者,應特別注意印製包裝紙時,不能只印委託廠商名稱、地址,亦應印上產製廠商本身之名稱及地址。
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貨物稅稽徵規則第十八條規定,應稅貨物使用包裝者,其包裝上均應以中文載明貨物名稱及產製廠商之名稱、地址。邇來發現有接受委託代製廠商在辦理產品登記前,即大量印製包裝紙,而未印載產製廠商名稱、地址,於產品登記時始經該局發現要求補正情形,不但不能如期完成登記,還造成無謂的金錢損失,該局呼籲轄內廠商,在受託代製應稅貨物時,務必注意包裝紙要印載本身之廠商名稱及地址,以免造成不必要之浪費。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被繼承人死亡時候,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如果由繼承人承受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那麼農業用地的價值可以全部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有條件限制,必須作農業使用滿五年,如果不滿五年,就必須追繳稅賦。

江先生詢問:我在八十八年間繼承父親名下一筆農業用地,最近想和鄰居的一筆農地作交換,可是卻有朋友告訴我,當初我辦理父親遺產稅時,所有農地都主張扣除免稅,國稅局也核准了,而且列管五年,現在還在列管期間,我如果和別人作農地交換,國稅局會追繳遺產稅。請問真是這樣嗎?我和鄰居交換的同樣是農地,而且我也會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兩塊土地的面積、公告現值又都相等,應該有符合規定,不會被補稅吧?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候,遺產中的農業用地如果由繼承人承受繼續經營農業生產,那麼農業用地的價值可以全部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是有條件限制,必須作農業使用滿五年,如果不滿五年,就必須追繳稅賦。江先生所提的情況,雖然和別人交換而來的土地也是農地,面積和公告現值也都相等,但是交換的結果,確實造成繼承人沒有就這筆繼承的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的事實,如此,和條文規定免稅的要件已經不合,當然得追補原來應繳的遺產稅了!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因為在五年列管期間內,將免稅的農地出售、不作農業使用或和他人交換,以致於被國稅局補稅案例很多,希望這次的說明,對納稅義務人有所助益。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近年來因經濟環境變遷,營利事業之交易行為逐漸多元化,例如三角貿易之案件即有增加之趨勢

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因經濟環境變遷,營利事業之交易行為逐漸多元化,例如三角貿易之案件即有增加之趨勢,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特別留意其交易所衍生之收入及費用問題,該局舉一案例說明如下:
某家經營進出口貿易之營利事業八十八年度有從事於臺灣接單、由香港轉單、並自大陸出貨之營業行為,當年度除申報佣金收入外,並列報乙筆支付香港公司之巨額包裝費用。佣金收入係賺取臺灣與香港間接單之價差,惟其交易合約並無記載須代為支付包裝費,且產品係由大陸出口,香港僅為接單性質,包裝費之發生地應為大陸而非香港,該公司因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其列報之包裝費乃悉數遭到剔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八十九年度如有申報錯誤,應於國稅局調帳查核前儘速更正補報,以免嗣後經查獲而遭到剔除補稅,甚至發生虛報或漏報而受罰。
(資料來源:20020226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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