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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1/11/26

內  容  索  引:

◎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得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欠稅已超過五年,是否可註銷欠稅款

◎財團法人出租房屋或土地應辦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上櫃公司應行辦理事項說明會

精  采  內  容:

◎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得適用投資抵減規定

(台中訊)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時,得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抵減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稅額。
中區國稅局說明:實施兩稅合一後,營利事業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必須同時申報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依據財政部規定,辦理申報時均得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規定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及稽徵機關核定之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之應納稅額。惟當年度得抵減稅額,以不超過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加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按百分之十計得之應加徵稅額合計數百分之五十為限,但以最後年度未抵減金額抵減者,不受上述百分之五十限制。
舉例說明如下:假設甲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時,尚有八十六年度投資抵減稅額三十萬元、九十年度投資抵減稅額六十萬元,設甲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為七十萬元、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稅額為十萬元,合計應納稅額八十萬元,則該公司九十年度可抵減稅額為四十萬元,扣底後實際應納稅額為十萬元,其計算如下:
八十萬元(當年度應納稅額)減四十萬元(九十年度可抵減稅額為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減三十萬元(八十六年度可抵減稅額,最後一年度不受應納稅額百分之五十限制)等於十萬元(應納稅額)。
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使用免費服務電話 0八00-0三二一一一洽詢。
(資料來源:20011126 賦稅署)

◎欠稅已超過五年,是否可註銷欠稅款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時有納稅義務人查詢,其欠稅已超過五年,是否可註銷欠稅款?
  該局說明,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稅捐之徵收期間為五年,自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應徵之稅捐未於徵收期間徵起者,不得再行徵收。但於徵收期間屆滿前已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不在此限」。惟部分納稅義務人對徵收期間之起算日不甚瞭解,誤以為所謂徵收期間是以納稅年度為準起算。依上開法條規定,徵收期間之起算日,係以該應納稅款限繳期限截止日之次日起算五年。例如:某君八十三年度之所得稅,漏報一筆所得,在八十五年元月始被核定補稅,補徵之稅款限繳期限訂為八十五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十日止,納稅義務人接獲稅單後,並未申請更正或提起行政救濟而展延限繳日期,則本案徵收期限應自八十五年三月十一日起算五年,至九十年三月十日始逾徵收期間。
  該局同時指出,納稅義務人如發生欠稅未繳,而於五年徵收期間屆滿前,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因該稅款仍繫屬執行中,依該法條後段規定,即使已逾五年,仍應繼續由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該筆稅款,不得註銷。
  為此,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收到稅款繳款書,應於限繳日期內繳納,以免逾期被移送強制執行,除原本應繳之稅款外,另須加徵百分之十五之滯納金,滯納利息,且欠繳稅額如超過一定限額亦將被限制財產移轉或限制出境,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11126 賦稅署)

◎財團法人出租房屋或土地應辦營業登記報繳營業稅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本(九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對擁有房屋及土地的台北市財團法人展開清查作業,查核財團法人最近五年有無出租財產收入應申請營業登記而未辦理、漏未申報銷售額或登記事項變更等情事,清查期間共計補徵五十家 , 補徵銷售額八億三千餘萬元 , 補徵稅額四千一百餘萬元。
稅捐處表示,財團法人出租房屋或土地收取租金收入,依營業稅法規定,屬銷售勞務 , 應辦理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 。 如經查獲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除通知限期補辦外,將處新台幣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逾期如未補辦,得連續處罰,所涉及逃漏營業稅部分,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一倍至十倍罰鍰。
由於一般財團法人大多不了解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機關、團體出租財產收取租金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應該要辦營業登記並報繳營業稅。台北市稅捐處特別呼籲本市財團法人,如有出租房屋或土地收取租金及押租金的情形,請儘速向所轄稅捐分處辦理登記及補繳稅款,凡屬於未經檢舉及未經調查的案件,自動補報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此外,該處提醒財團法人,除了出租財產收取的租金收入之外,所收取之押金也須依照該年一月一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月計算銷售額報繳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11126 台北市稅捐處)

◎上櫃公司應行辦理事項說明會

  為使上櫃公司熟諳本中心相關法令以資遵循,本中心特別於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二點假政大公企中心禮堂(台北市金華街187號)舉辦此說明會(內容如下表),不收費用,敬請踴躍參加(以公司發言人、代理發言人、財務主管或副主管為宜),並請於十一月二十六日前將參加人數告知本中心上櫃部管區人員。
課程內容:
1.本中心就上櫃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
2.本中心審閱上櫃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
3.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4.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
5.上櫃公司應向本中心辦理之事項。
6.上櫃公司網際網路資訊申報作業。
7.上櫃公司信用交易標準及取得程序。
8.上櫃公司內部人股權移轉之規範暨內部人歸入權計算之宣導。
9.公司債及轉換公司債之發行程序。
10.上櫃公司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自結損益系統操作。
(資料來源:20011126 櫃買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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