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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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1982/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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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夫妻離婚時,夫妻之一方給予他方贍養費之課稅疑義核復如說明。說明:二夫妻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判決配偶之一方應給與他方之贍養費,其性質係扶養請求權,為所得之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規定之其他收益,該項所得應依同法第十四條一項第九類暨同法第四條第四款規定核課所得稅,而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三夫妻兩願離婚時,配偶之一方給他方之贍養費,係當事人雙方之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之合致,屬當事人間之贈與行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課徵贈與稅。(財政部71.8.26.台財稅第三六三七五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