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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9/11/25

內  容  索  引:

◎金融機構判斷現金產生單位疑義。

◎大陸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之認列方式。

◎公司承受不良債權擔保品之公平價值認定疑義。

◎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精  采  內  容:

◎金融機構判斷現金產生單位疑義。

Q:

金融機構之現金產生單位係以金融機構總體為一個單位或以個別分支機構或部門為獨立之單位?

A: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規定,現金產生單位係指可產生現金流入之最小可辨認資產群組。其現金流入與其他個別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現金流入大部分獨立。

二、判斷金融機構之資產所屬現金產生單位時,應考慮該金融機構各分支機構或部門之大部分現金流入能否各自獨立。例如內部管理報告是否以各分支機構部門為衡量營運績效之基礎及該金融機構係以個別分支機構部門、分支機構所處之地區或以金融機構總體作為計算利潤之基礎。
(資料來源:20091125 會計人電子報322)

◎大陸勞動合同法中經濟補償金之認列方式。

Q:

一、大陸勞動合同法於2008年開始施行,其中有關員工合約期滿或遭解僱之規定,不論是否簽訂固定合同或無固定合同,於符合特定情況下,企業均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列示如下:

1.由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因用人單位之原因(例如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3.無過失性解除,例如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者。

4.經濟性解除,例如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進行裁減人員者。

5.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維持或提高合約條件,勞動者不續約者除外)、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以及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之其他情形。

二、由上可知,經濟補償金之支付,係因雇主不再續聘固定合同到期之勞動者;或因非固定合同之勞動者非自願離職時,雇主必須履行之義務。

試問:大陸勞動合同法規定之經濟補償金相關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termination benefits)係因終止聘僱關係(雇主於員工正常退休日前終止聘僱關係或員工自願接受裁員)而使企業產生給付義務,非因員工提供勞務所產生。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因不具未來經濟效益,企業應於發生時立即認列為費用。企業僅於已確定承諾進行下列行動之一時,始應認列終止聘僱關係所產生之經濟補償金費用或資遣費及相關之負債(不得預估相關負債及費用):

1.於員工正常退休日前終止聘僱關係。

2.為鼓勵員工自願接受裁員而提供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

二、企業須有完整正式之終止聘僱計畫,且該計畫係不可撤銷,始顯示企業有確定承諾。完整正式之終止聘僱計畫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

1.被解僱員工之工作地點、職務及估計人數。

2.依工作類別或職務別所應給付之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

3.計畫實施時間。該計畫應儘快開始實施,且儘早結束俾無重大變更計畫之可能。

三、此外,企業可能因認列經濟補償金或資遣費,而造成退休金給付義務之縮減。
(資料來源:20091125 會計人電子報322)

◎公司承受不良債權擔保品之公平價值認定疑義。

Q:

一、A公司於96年間以成本16億元買入33億元之有擔保債權,該債權之抵押擔保品為土地及建築物。98年初法院拍賣時,A公司以出標價格37億元標得該擔保品。A公司支付現金12億元並以該不良債權之名目金額25億元抵繳,以取得土地及建築物。另外,擔保品拍賣後法院扣除拍賣費用及相關增值稅後,將分配給各順位債權人,A公司參與分配後,預計可回收現金6億元。

二、依本會(92)基秘字第025號解釋函之規定,A公司所承購之不良債權得於承受擔保品或收到資產獲得清償時,以帳列價值除列。並應以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回債權或處分債權之收益。再者,依本會(93)基秘字第303號解釋函之意旨,不宜以法院拍賣價格作為A公司所承受資產之公平價值,且除有明顯證據顯示承受擔保品之公平價值確實高於不良債權之帳面價值外,不應認列利益。試問:A公司得否以鑑價機構所出具之評價報告,作為所承受擔保品之公平價值確實高於不良債權帳面價值之明確證據?

A:

本會(92)基秘字第025號解釋函中成本回收法之精神下,(93)基秘字第303號函規定之明確證據不宜僅以鑑價機構之評價報告為依據,尚需其他客觀證據,例如A公司取得該擔保品後已找到買方,並與買方簽定不可取消之擔保品買賣合約,且買方確實有能力履行該合約之事實。
(資料來源:20091125 會計人電子報322)

◎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25台財稅字第09804567530號
主旨: 公告99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 
公告事項: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其99年度所得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總額在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39,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99年度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733,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資料來源:20091125 賦稅署)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日期文號: 財政部98.11.25台財稅字第09804567560號
主旨: 公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說明: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
公告事項:
一、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82,000元;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23,000元。
二、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7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152,000元。
三、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104,000元為限。
四、99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104,000元。
五、99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500,000元以下者,課徵5%。
(二)超過500,000元至1,130,000元者,課徵25,000元,加超過500,000元部分之12%。
(三)超過1,130,000元至2,260,000元者,課徵100,600元,加超過1,130,000元部分之20%。
(四)超過2,260,000元至4,230,000元者,課徵326,600元,加超過2,260,000元部分之30%。
(五)超過4,230,000元者,課徵917,600元,加超過4,230,000元部分之40%。
(資料來源:2009112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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