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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工業區開發之會計政策及附註揭露。 Q:
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於受政府委任代辦工業區開發時,其財務報表應如何作相關揭露?
A:
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有關「代辦工業區開發」之附註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會計政策之揭露」之規定揭露相關會計政策;此外如該工程符合長期工程合約之定義,則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揭露工程相關資訊,為有利財務資訊之表達,亦得揭露更詳細之工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200807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55) ◎全權委託投資之會計處理。 Q:
公司出資全權委託投信代為操作時,其相關之會計如何處理?又若部分委託,部分自行投資,如投資相同標的時,會計如何處理?期末應如何評價?
A:
公司出資全權委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代為操作時,因全權委託之資產負債皆係委任人所有,故委任人於取得委託投資資產負債報告書及損益報告書時,即應視各科目性質,與自有之資產負債與損益科目作適當之合併與歸屬。故若部分委託,部分自行投資,且投資相同標的時,委任人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平時分別獨立計算投資成本與處分損益,俟期末委任人於取得委託投資資產負債報告書及損益報告書時,再予直接加總進行期末評價。期末則視其情況分別依權益法或第三十四號公報之規定進行評價。 (資料來源:200807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55) ◎行動電話業者給付佣金之會計處理疑義。 Q:行動電話業者因經銷商代辦門號而給付之佣金報酬,因給付方式及報酬決定方式不同,其會計處理為何?
A:
一、 行動電話業者委託經銷商代辦門號而給付之報酬若屬固定金額者,不論未來是否有客戶通話費等收益,行動電話業者均須支付該金額,表示一旦取得新客戶,即有義務支付予經銷商,由於該客戶未來不一定繼續使用該門號,故未來經濟效益不確定,應於取得客戶時一次認列為費用,不得遞延,且不因所須給付之定額佣金係屬客戶上線時即一次給付或分期給付而有不同之會計處理。
二、行動電話業者委託經銷商代辦門號而給付之報酬若屬未來有收益才須支付之報酬,因為行動電話業者在取得客戶時並無支付該報酬予經銷商之義務,而是待產生收益時才有支付之義務,故該成本應與其相關之收益同期間認列。但若有保證最低支付金額者,由於該保證金額,不論是否有收益產生均須支付,故亦應於取得客戶時一次認列。 (資料來源:200807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55) ◎出售納骨塔位收入認列時點疑義。 Q:納骨塔位之出售應於何時認列收入?認列收入金額如何決定?
A:
依據會計學理,收益必須符合下列二條件才能認列:
(1)已實現或可實現。
(2)已賺得。
納骨塔經營業者因須於未來期間提供管理、維護、清潔及繳納稅捐等永久服務,故應於出售塔位時估計回收該等永久服務成本之收入,即前述相關義務未來所耗成本之折現值,屬於該部分之收入因獲利過程尚未完成,應列於負債項下。如契約未約定使用年限者,由於其服務年限無法估計,故不得分期攤銷認列收入;如契約有約定使用年限者,則應依契約年限與納骨塔耐用年限較長者分期攤銷認列收入。收入總額減除遞延收入後之餘額則為出售塔位之永久使用權收入。
就出售塔位之永久使用權收入而言,塔位若於達可使用狀態前即已出售者,因獲利過程尚未完成,且若合約規定購買者於申購時僅需支付部分價款,餘款於申請使用時方須支付者,因購買者申請入塔使用時間不確定,餘款難以折現,故出售確定塔位位置者,應俟該塔位達可使用狀態時,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即收取價款先沖抵塔位單位成本,超過塔位單位成本時才開始列為利益);出售不確定塔位位置者,應俟合約所訂可供選擇之塔位均達可使用狀態時,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塔位達可使用狀態後方出售者,因出售時獲利過程已經完成,故於塔位出售時即可就已收取價款之部分依成本回收法認列收入。 (資料來源:200807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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