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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137「同一會計師查核之不同公司投資同一標的及同一聯屬公司之各組成公司 投資同一標的之處理疑義之進一步解釋。」乙案。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一三七號
主旨:有關貴局函詢「同一會計師查核之不同公司投資同一標的及同一聯屬公司之各組成公司投資同一標的之處理疑義之進一步解釋」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本會(94)基秘字第242號函所述「有證據顯示股權投資之成本能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回收,且無反證可推翻之」,所稱無反證可推翻之,係指顯示股權投資之成本未能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回收之證據力不足以推翻顯示股權投資之成本能在一段合理期間內回收之證據。例如,企業已簽訂按股權投資成本出售該投資之合約,該合約將以實體交割,則該證據無反證可推翻。
二、95年1月1日後,非採權益法之股權投資之減損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揭露,(94)基秘字第242號函不再適用。
三、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5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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