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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行動電話業者依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而給付經銷商之報酬,應如何處理? A:若行動電話業者因經銷商代銷門號而給付經銷商之報酬係固定者,由於與行動電話業者未來之收入無直接關係,故於經銷商完成銷售門號時,行動電話業者即須將所應支付之佣金費用估列入帳。若雙方約定基於經銷商所銷售客戶通話費收入之一定比率給付報酬者,由於行動電話業者支付予經銷商之金額取決於未來所認列之收入,與收入有直接因果關係,基於收入與費用配合原則,應於相關收入認列之期間認列為費用。但如上述按一定比率計算之金額,另有下限之約定者,該下限金額應視為固定報酬處理。 (資料來源:20060325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若因庫藏股票之帳面價值高於面值與股票發行溢價之合計數,且同種類庫藏股票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以沖銷時,應借記保留盈餘。此時公司所借記之保留盈餘,可否任由公司就法定盈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未分配盈餘加以選擇,或強制借記未分配盈餘? A:公司註銷庫藏股票時,若須借記保留盈餘應借記未分配盈餘。 (資料來源:20060325 會計人電子報) ◎Q:有關代辦工業區開發之會計處理,已於90年2月9日(90)基秘字第030號解釋函中規範,惟其會計政策與附註相關揭露事項,尚乏統一規範;另以近年來工業區之出售,往往拖延甚久,為使投資人獲得充份完整之及時資訊,是否宜就相關揭露事項另作統一規範? A:土地開發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有關「代辦工業區開發」之附註揭露,應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五號「會計政策之揭露」之規定揭露相關會計政策;此外如該工程符合長期工程合約之定義,則亦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揭露工程相關資訊,為有利財務資訊之表達,亦得揭露更詳細之工程相關資訊。 (資料來源:20060325 會計人電子報) ◎主旨:轉知為使股東會順利召開之應注意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10日金管證三字第0950001148號函辦理。
二、為使股東會順利召開,請 貴公司如於股東會前已發覺有少數股東可能利用會議干擾以牟取私利者,請即與檢警調機關聯繫,以便事前蒐證,如過去曾有類似情況發生,亦請提供相關股東名單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參考;另於股東會時注意進出會場人員之身分,並於
股東會入場處設監視錄影,且於股東會議時全程錄音、錄影,該錄影資料應至少保存一年。 (資料來源:20060325 證交所) ◎主旨:有關各上市公司及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依資訊申報作業辦法,採自願方式申報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乙案,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5年2月20日證期一字第0950103271號函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辦理。
二、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採自願式申報,申報期限請依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第1項第22款規定辦理,惟94年第3季(含)之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無須再補行申報。
三、同一客戶其各季申報之名稱應一致,屬海外之客戶得以英文名稱表示。客戶名稱倘因業務上保密所需得改以代號方式申報,惟同一客戶之代號應一致且不得重覆使用(申報之中、英文名稱請注意字數、字母大小寫及標點符號等使用之一致性)。
四、重申前十大進銷貨客戶資料申報作業,係輸入本公司之資料庫中並採加密處理,本公司並不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等處揭露是項資訊,且設有限制查閱之控管機制。 (資料來源:20060325 證交所) ◎主旨:為期提昇資訊揭露之即時性與效益,上市公司董事會決議通過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等議案時,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相關資訊之揭露,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程序)第三條規定,上市公司有符合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者,應於事實發生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以孰前者為準。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為期資訊充分揭露,務請依前揭處理程序各該相關款次上傳重大訊息。
二、即日起上市公司遇有董事會決議通過含合併、分割、收購、股份受讓等議案時,無論其投資方式係採向其他主要股東購買、自集中市場直接購入、參與認購現金增資或其他等方式處理,請悉依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於董事會決議通過後辦理資訊揭露事宜,如該等議案尚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者,請於揭露內容之「預定完成日程」乙欄敘明「併購案尚需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敘明主管機關之名稱)審核」。另如該等議案未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核同意者,除應於接獲通知後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再以同款次(第11款)上傳重大訊息補充說明相關事宜外,並應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31條規定辦理公告。 (資料來源:20060325 證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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