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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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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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甲公司於同一年度三月至十一月透過集中交易市場陸續出售A股票一千萬股,並由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乙公司於該年度十一月,分批承購一千萬股,其處分損益是否得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予以銷除? ◎Q:甲公司為乙公司之母公司,乙公司為丙公司之母公司,甲公司擬進行組織重組併購,由丙公司增資購買乙公司,乙公司並辦理清算,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原投資溢價應如何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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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81段之規定,金融負債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到期者,如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時,應列為非流動負債:
A:一、企業首次適用十八號公報,退休金會計處理準則時,應計算未認列過渡性淨資產或淨給付義務。依公報規定,未認列過度性淨資產或淨給付義務應按預期可獲得退休金給付在職員工之平均剩餘服務年限,採直線法攤銷,列入淨退休金成本。若預期平均剩餘服務年限短於十五年者,得按十五攤銷。惟一般而言,國內企業極少預期平均剩餘服務年限低於十五年者,又基於穩健原則,平均剩餘服務年限不論高於或低於十五年,均得由企業於首次適用時自行決定縮短攤提之年限,惟經選定之後,應前後一致採用,以後不得任意變更年限。
◎Q:甲公司於同一年度三月至十一月透過集中交易市場陸續出售A股票一千萬股,並由採權益法評價之被投資公司乙公司於該年度十一月,分批承購一千萬股,其處分損益是否得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予以銷除? A:一、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以及經濟實質上有無處分之後果。前者純屬主觀,故必須就有無處分後果來判斷。就本案而言,甲公司於一定期間連續賣出A公司股票一千萬股,乙公司於同一期間連續買入同一股票,其股數約略相當,若乙公司平常並未買賣該種股票,則可推論甲公司並無處分之意圖,亦無處分之經濟後果。此種情況在甲乙兩公司須編製合併報表時,更易看出其長期股權投資並無變動,從經濟實質而言,甲公司並未處分股票,其損益自未實現。
◎Q:甲公司為乙公司之母公司,乙公司為丙公司之母公司,甲公司擬進行組織重組併購,由丙公司增資購買乙公司,乙公司並辦理清算,則甲公司對乙公司之原投資溢價應如何處理? A:本案甲公司應於乙公司消滅時評估其對乙公司長期投資之溢價有否減損,如有減損其減損金額應一次認列為損失,扣除減損金額後之餘額並應依剩餘年限繼續攤銷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