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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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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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技術處鼓勵中小企業開發新技術推動計畫(SBIR),新近通過優聯、智泰、弘朔、恆光、澤裕、丙辛酉環保、第一環保、律勝、東林、安冠、中華醫藥、七洋、傑永、擎宇、泰瑋、淳靖、華人數位、亞盛、聯鉅、余且消防、通嘉、信誼等22項中小企業所提創新研發計畫,共核定補助費三千六百餘萬元,受補助中小企業廠商同時投入七千二百餘萬元研發經費,以進行新世代技術創新研究,對國內包括生技製藥、機械、資訊、民生化工、電子等領域之中小企業研發能力,將產生極為顯著之提昇效果。
目前正值九十二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許多民眾來電詢問,因兩岸人民往來密切,若有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是否得列報為費用。國稅局指出,因兩岸關係較為特殊,營利事業或個人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為之,不能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至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對大陸地區之捐贈則應與其創設目的相符,且該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依據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許可,其未經許可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報為費用或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業已發布員工認股權證課稅規定,發行公司與員工應留意相關報稅期限,以免逾期受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員工認股權證如何課稅,財政部已經在93年4月30日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明確規定,對於發行認股權證公司及行使認股權之個人有關九十二年度課稅事宜,該令亦訂有緩衝期限,已發行認股權證之公司請特別留意,應於期限內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另行使認股權之個人也要注意所得之申報期限,以免過了緩衝期未申報,而遭致處罰。對於財政部93年4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30451436號令之內容,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一、 甲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或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員工可認購甲公司股票價格為每股20元,於閉鎖期過後,該公司員工王君於九十二年依公司所定認股辦法行使認股權,執行權利日甲公司股票之收盤價為30元,超過認股價格之差額10元部分(30元-20元),即屬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規定之其他所得,應計入執行年度(即九十二年)之所得額,依法課徵所得稅。事後93年王君將甲公司股票以35元出售,股票出售價格與權利執行日甲公司股票時價的差額5元部分(35元-30元),係為證券交易所得,依現行所得稅法第四條之一規定,免課徵所得稅。至於甲公司在王君92年行使認股權時依財政部新頒之函令規定,可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二、 因辦理92年度扣免繳憑單申報之期限已於93年2月2日截止,財政部為此特訂定緩衝期,即王君92年業已依規定行使認股權,發行認股權憑證之甲公司應於該令發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即六月底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補辦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完成填發免扣繳憑單;行使認股權的王君應於該令發布之日起三個月內(即七月底前),依規定補報補繳九十二年度該部分所得之綜合所得稅。該局表示,對財政部上項規定有不明瞭之處者,可用電話或親自到該局及所轄稽徵所查詢,切莫置之不理,以免逾緩衝期限未辦理申報,而被處罰。( 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的醫療法,對私立醫療機構的土地移轉有租稅優惠的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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