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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 貴所函詢「母子公司間應收關係企業融資款提列備抵呆帳疑義」乙案。 一、依本會(76)基秘字第069號函釋,母公司對子公司之長期投資採權益法評價者,其所計得之損益數額,應與編製合併報表時,母子公司之債權債務完全沖銷,故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款項不宜提列呆帳損失,以免在合併報表中無應收款項可與所提之備抵壞帳抵銷。如母公司對子公司之債權及投資很有可能已發生損失,其損失金額大於母公司依持股比例所承認之投資損失時,母公司應估列此損失數額,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2段規定,以投資損失處理。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發文字號:(九十三)基秘字第○三六號
二、來函所述母公司對子公司之應收關係企業款轉作股本,應以應收關係企業款帳面價值,作為該次取得長期投資之成本,該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應依五號公報規定處理。 (資料來源:200403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有關 貴會函詢「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會計處理疑義」乙案 。 一、依票券金融管理法第4條及第38條規定,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交易係指買賣雙方約定,由出賣人或買受人於約定日依約定價格買回或賣回原短期票券、債券之交易。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日期。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三號「金融資產之移轉及負債消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4段規定,若移轉人有權利且有義務買回或贖回移轉資產,其交易條件實質上係使受讓人在賣回所取得之資產時,能獲得「放款人報酬」者,此移轉交易亦應視為擔保借款。所稱「放款人報酬」,與移轉人以移轉資產十足擔保向受讓人貸款時,所需支付予受讓人之報酬並無重大差異。
三、債券附條件交易之會計分錄應依本會(80)基秘字第144號函釋辦理。至於有關債券部位之分類、評價及財務報表之表達與揭露,則應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規定處理。本會(80)基秘字第144號函「(三)財務報表之表達及揭露」不再適用。
四、債券部位是否列為短期投資,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008號函釋處理;債券部位若欲列為長期投資,則應有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及能力。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固應由公司最高決策單位或管理階層決議並明確說明其目的,然亦須有客觀證據以佐證列為長期投資之合理性。如持有目的係伺機出售,或在期後期間非因發生重大之突發性現金需求而出售者,即不符合長期持有之積極意圖。
公司若無適當佐證或屬刻意安排,將應屬短期投資之項目列為長期投資,則屬會計錯誤。
另若公司帳上對相同債券同時分列長、短期投資時,日後處分該種債券時應視為先出售短期投資部分之債券,不得以交付實體個別判斷所屬投資類別。
所稱相同債券指同一發行人所發行相同條件之債券。
五、債券附條件交易若原係採買賣說方式處理,於改採融資說處理時,應比照本會(88)基秘字第117號函規定,將依約定條件買回時之價格與公平價值相比較,若公平價值低於買回價格,則應於當期承認損失。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三)基秘字第○三九號 (資料來源:200403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有關 貴公司函詢「長期投資有關意圖繼續支持之疑義」乙案。 一、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13段規定,由於股東之責任僅以出資額為限,故投資公司所認列之投資損失原則上宜以使對該被投資公司之長期投資及墊款(包括應收帳款及其他往來款項)之帳面餘額降至零為限。但若投資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或預期被投資公司短期內會獲利而不願放棄該被投資公司,則宜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
二、投資公司若擔保被投資公司之債務,或有其他財務上之承諾者,通常視為投資公司意圖繼續支持被投資公司。來函所述甲公司目前雖未對乙公司提供背書保證,惟甲公司之其他子公司得將資金貸與乙公司,並視為償還原先積欠甲公司之款項,故應視為甲公司意圖繼續支持乙公司,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32段規定,按持股比例繼續認列投資損失,並將甲公司帳上之長期投資及墊款貸方餘額,於資產負債表中列為負債。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二月二十日
發文字號:(九十三)基秘字第○四○號 (資料來源:200403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有關 貴會函詢「播映權會計處理疑義」乙案。 一、傳播媒體企業係指播送廣播或電視節目性質之企業,該種公司與他公司所簽訂之節目播放授權合約應依合約之約定,自合約開始日後,且於符合下列所有條件時,對於取得之權利或承擔之義務於財務報表認列為資產或負債:
1.每一節目之成本都已確定或可合理衡量。
2.依據合約之規定,公司願意接受節目之內容。
3.截至首次播出前,節目已達可播放之狀態,惟下列三種情況皆不影響節目之可播放狀態:○1另一合約限制公司播映節目、○2同一合約所加諸之限制或○3同一授權者對另一合約於後續期間播放之規定。
資產部分應列為「播映節目」,依估計使用期間列為流動資產或非流動資產;負債部分則應依付款條件列為流動負債或非流動負債。
二、前段所稱「節目播放授權合約」係指針對所播放之節目性質(例如特別節目、連續劇集、卡通等),包括數個或一整組節目所簽訂之授權合約。依據該合約,傳播企業支付約定金額,獲取權利播放一定次數或於合約指定之期間無限次數播放節目之權利。
三、「播映節目」應以個別節目為基礎逐期攤銷,且就個別節目占整組節目之價值,採相對價值法比例分攤至個別節目,而個別節目之成本通常載明於合約中。攤銷時,應以未來估計播放次數為基礎攤銷,惟若合約規定公司有權無限次數播放節目(如卡通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節目),則於合約指定之期間內攤銷。公司每年攤銷之比率,應就該節目本期收入對該節目本期及以後各期總收入之比率決定之,亦即係採收入百分比法攤銷所資本化之「播映節目」成本,不應逕按節目性質以五至十五年平均攤銷。
四、未攤銷之「播映節目」應依節目別,採未攤銷「播映節目」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播映節目」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播映節目」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自製部分】
五、當傳播媒體企業製造影片供電視放映,則屬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所稱之「影片製造商」。對於製作節目且使該節目達可播映狀況之成本主要包括影片成本、市場開發成本與製造成本等。
六、企業應將影片成本予以資本化,並於資產負債表中列於非流動資產項下中單獨表達。因製作影片借款而發生之利息成本,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處理。
七、影片成本有部分係屬製作之製造費用,其中包括製作影片產生之個別或部門可分攤成本,惟製作之製造費用不包括管銷費用、處分財產所產生之損失等。影片成本之攤銷與評價應依本會(89)基秘字第195號函釋辦理。
八、市場開發成本係指所有與影片銷售相關之直接成本(包括行銷、廣告、宣傳及其他銷售費用)。廣告費用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解釋函之規定處理,其他市場開發成本(包括行銷成本)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
九、製造成本(亦即製造或複製之成本)應列為備供銷售商品之成本,例如錄影帶及數位影音光碟片,當認列商品之收入時,應依特定單位基礎認列其相關之費用。企業應於每一資產負債表日,依此種存貨之淨變現價值及陳舊過時風險評估其價值,並予以適當之調整。
十、未攤銷之影片成本應依影片別,採未攤銷影片成本與淨變現價值孰低評價。當影片成本之價值較低時,公司應將影片成本降低至淨變現價值。
十一、來函所述甲公司對於與他公司所簽訂之節目播放授權合約,應於符合說明二所述之全部條件時,於財務報表認列所購入之「播映節目」,且不因「播映節目」之使用權利期間,係屬特定期間或無限期之使用期間,而有不同之認列標準。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三月一日
發文字號:(九十三)基秘字第○四八號 (資料來源:200403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函詢「生物科技公司研究發展所發生之成本可否資本化」乙案。 一、本會(88)基秘字第071號函因係規範電腦軟體業,生物科技業不宜援引適用,故來函所述甲公司有關研究發展成本可否資本化之處理,應依本會(90)基秘字第172號函釋處理。
二、一般而言,研究發展支出應於發生當時列為費用,惟若發展期間之支出符合下列全部條件者,應資本化:
1.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達技術可行性。
2.該企業意圖完成與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3.該企業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4.該產品或技術(流程)已有明確市場;若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非供出售而係供作內部使用,則應已具可用性。
5.具充足之技術、財務及其他資源以完成此項發展計畫並使用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
6.於發展期間所投入或出售該產品或技術(流程)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惟資本化之金額不得超過預計未來可回收淨收益(即未來預期之收入減除再發生之研究發展費用、生產成本及銷管費用之淨額)之現值。
三、前述三之1所述技術可行性,係指相關技術發展已使該產品或技術(流程)達可穩定量產之狀態。故來函所述甲公司螢光基因魚之相關研發流程,似於完成流程2,已能夠穩定持續之培養量產後,方宜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若有相關法令要求須完成流程3,方可出售,則宜於完成流程3後,始視為已達技術可行性,惟甲公司螢光基因魚之研發流程即使已達技術可行性,仍須於同時滿足前述三之2至6之條件後,方能將相關支出資本化。
發文日期:九十三年三月十二日
發文字號:(九十三)基秘字第○六○號 (資料來源:20040325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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