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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有關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媒體報導台商回台上市(櫃)問題,證期會說明如下: 一、依現行規定,企業有意在台上市(櫃)之方式有二:
(一)依據我國公司法設立公司,且適用國內企業上市(櫃)標準;現行上市(櫃)標準,對於一般企業、科技事業、集團企業、母子公司、控股公司之申請上市(櫃)均訂有明確規範。
(二)如為外國企業,須在經核准之十八個世界主要證券市場其中之一上市掛牌滿一年,且取得我國外匯主管機關之同意並符合我國證交所(或櫃買中心)所定外國有價證券之上市(櫃)條件,可向證期會申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暨上市(櫃)。
台商(指世界各地的台商)如有意回台上市(櫃),得依前述方式辦理;故在現行規範下,台商回台上市(櫃)掛牌尚無窒礙之處。
二、台商回台後應考量之問題:
(一)國內企業赴大陸地區投資,應遵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有關於大陸投資限額的規定。
(二)另依現行規定,企業在台灣所募集之資金不得用於投資大陸。
台商如回台上市(櫃),仍應考量上述問題。
三、政府對於台商回台上市(櫃)問題,係基於引導台商回台生根並從事經濟活動,對台灣本地的經濟發展提供實質貢獻,並提升台灣成為具有競爭力之資本市場為前提。由於此項政策牽涉經濟發展、資金流通、兩岸政策、金融管理等諸多層面,同時各界亦提供眾多寶貴意見,政府各相關部會將審慎研議協商可行方案,以達成上述政策目標。 (資料來源:2003112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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