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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7/25

內  容  索  引:

◎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上櫃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及辦理「可轉換公司債承銷融資」業務,其投資限額及規範

◎將戶籍遷出小心補徵地價稅

精  采  內  容:

◎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上櫃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及辦理「可轉換公司債承銷融資」業務,其投資限額及規範

一、證券金融事業得以自有資金投資上市、上櫃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其投資總金額在未轉換前與購買銀行保證之公司債併計,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十;在轉換後與投資上市、上櫃股票併計,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十,且與投資開放型受益憑證合計,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三十,另與經本會核准轉投資之事業投資總金額合計,亦不得超過各該事業淨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證券金融事業投資上市、上櫃之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之明細,應併入每月之會計科目月計表向本會申報。

三、「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條第一項所稱證券金融事業辦理認股融資及承銷融資,其有價證券得為融資之範圍如下:

(一)已上市、非屬櫃檯買賣管理股票及第二類股票之上櫃(以下簡稱上櫃)同種類之現金增資股票。

(二)初次上市、上櫃前之承銷股票。

(三)初次上市、上櫃前之公開銷售係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辦理承銷之案件,以員工、原股東身分認購之現金增資股票。

(四)上市(櫃)可轉換公司債。
(資料來源:20020725 證期會)

◎將戶籍遷出小心補徵地價稅

已申請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後,將戶籍遷出,小心收到稅捐機關的補稅通知!因為依照稅法規定,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必須在該地設立戶籍,一旦將戶籍全部遷出,縱使仍實際居住於該地,依然不符合規定。
  新學期又即將開始,常見許多民眾為了子女就學學區的需要,將戶籍遷寄親戚朋友之地址,待子女入學後又將戶籍遷回,期間也一直居住在原戶籍地。如果你以為戶籍遷出沒幾天又遷回應該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那你就錯了!因為一旦將戶籍全部遷出,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原因即告消滅,日後再遷回戶籍時則必須重新申請始得再繼續適用,這個觀念是非常重要的。
  例如張先生原設立戶籍於A地,為了兒子小明的學區,乃於八十五年時將全部戶籍遷至B地,同年年底又將戶籍遷回A地,期間一直居住在A地。九十年初稅捐機關查獲張先生違反自用住宅規定,被補徵八十六年至八十九年的地價稅差額,張先生不服,認為他自八十五年底就遷回戶籍,已經符合規定了;但依稅法規定,張先生在遷出戶籍時即已不符規定,日後雖然遷回,卻未重新申請,依法是不能延續適用的。
(資料來源:200207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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