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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上半年變更負責人免辦營所稅暫繳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自今年起由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改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若獨資商號於九十一年上半年變更負責人,則營利事業主體已經變更,視為新的營利事業,因此本年度可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獨資事業變更負責人時,財政部曾經解釋這應屬所得稅法所謂的轉讓行為,所以變更負責人時,要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清算申報,原負責人的營業行為已經結束,營利事業主體也完全變更,所以變更負責人後的獨資事業,好比新設立的商號,可以比照新設立的營利事業,免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 (資料來源:20020625 賦稅署) ◎納稅人因涉及刑事案停職後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其領取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應如何計算應納稅額?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涉及刑事案件或公務人員懲戒案停職嗣後經判決確定獲准復職,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有關應納稅額之計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納稅義務人於復職時,由服務機關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均屬實際補發年度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扣取稅款,並應於次年一月底前開具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扣繳義務人於填發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予納稅義務人時,應同時填具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予納稅義務人。
二、 納稅義務人領取一次補發停職期間之薪資所得,其屬補發以前年度部分,應於辦理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於申報書中註明補發之事實及金額,並應檢附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俾供稽徵機關計算補徵綜合所得稅。其屬補發復職當年度之薪資部分,仍應併入復職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三、稽徵機關接獲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後,應依納稅義務人提供補發各年度薪資所得明細表之各年度薪資所得總額,分別併入各該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應補徵之稅額後,彙總一次發單補徵復職年度之綜合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625 賦稅署) ◎最近有營利事業電話詢問,公司為促銷新產品,舉辦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及商品饋贈等活動,應否於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嗣後又應如何列支廣告費等問題。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有營利事業電話詢問,公司為促銷新產品,舉辦贈送樣品、銷貨附贈物品及商品饋贈等活動,應否於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嗣後又應如何列支廣告費等問題。
該局說明,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修訂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時,已刪除列支樣品或贈品廣告費應於贈送前報備之規定;換言之,營利事業贈送樣品、物品,印有贈品不得銷售字樣,含有廣告性質者,其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並依規定取得下列合法憑證,即可列支廣告費:
一、購入樣品、物品作為贈送者,應以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為憑,其係以本身產品或商品作為樣品、贈品或獎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
二、贈送樣品應取得受贈人書有樣品品名、數量之普通收據,但贈送國外廠商者,應取得運寄之證明文件及清單。
三、銷貨附贈物品,應於銷貨發票加蓋贈品贈訖戳記,並編製贈品支出日報表;以小包贈品、樣品分送消費者,得以發放人簽章之贈品日報表代替收據。 (資料來源:20020625 賦稅署) ◎給付員工退職金、慰勞金、撫卹金等課稅釋疑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撫卹金或死亡補償,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死亡人之遺族對於該項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否於受領年度申報綜合所得稅,則視死亡人是否因執行職務死亡而定;如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則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免納所得稅,反之,非因執行職務而死亡,其遺族領取之撫卹金或死亡補償,應合併營利事業給付死亡人之退職所得,申報受領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其計算方式如左:
一、 一次領取者:
(一) 一次領取總額在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零。
(二) 超過十五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 超過三十萬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退職服務年資之尾數未滿六個月者,以半年計;滿六個月者,以一年計。
二、 分期領取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六十五萬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三、 兼有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者,前二款規定可減除之金額,應依一次領取及分期領取金額之比例分別計算之。
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62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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