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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25

內  容  索  引:

◎核准證券承銷商得兼營辦理規定之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產品不斷創新以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特別將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總金額自八十九年度起降低至一百五十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人才培訓支出降至三十萬元且抵減率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五(九十一年更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五);並為獎勵公司持續性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其經費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經費平均數者,得就『超過部分』 按百分之五十抵減。

◎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營所申報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核准證券承銷商得兼營辦理規定之業務,並收取相關費用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辦理。

二、證券承銷商得辦理下列業務:

(一)提供企業財務再造之諮詢顧問服務。

(二)提供資產管理公司或其他專業投資機構投資建議,並協助其進行專案評估。

(三)提供企業營運重整及組織再造之建議。

(四)協助銀行處理不良企業債權之諮詢顧問服務。
(資料來源:20020425 證期會)

◎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產品不斷創新以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特別將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總金額自八十九年度起降低至一百五十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人才培訓支出降至三十萬元且抵減率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五(九十一年更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五);並為獎勵公司持續性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其經費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經費平均數者,得就『超過部分』 按百分之五十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政府為鼓勵營利事業產品不斷創新以提升企業競爭優勢,特別將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總金額自八十九年度起降低至一百五十萬元或達營業收入淨額百分之二以上,人才培訓支出降至三十萬元且抵減率由百分之二十提高至百分之二十五(九十一年更提高至百分之三十五);並為獎勵公司持續性投入研究發展與人才培訓,其經費支出總金額超過前二年度經費平均數者,得就『超過部分』 按百分之五十抵減。
該局指出,前述超過『前二年度研究發展經費或人才培訓經費平均數』之優惠租稅獎勵,係為獎勵公司不斷投入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育。因此其前二年度係指申報抵減年度前連續二課稅年度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准予適用投資抵減支出金額之平均數。亦即若前連續二課稅年度中有一年以上,經核定研究發展支出或人才培訓支出未達門檻或無該等支出,均不符合上述『超過部分』得按百分之五十抵減之規定。
另外,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欲適用上述優惠獎勵,應注意必須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若於事後補報,即無法享受該項優惠,因此公司應密切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資料來源:20020425 賦稅署)

◎辦理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營所申報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三條之一規定:「營利事業繳納屬於八十七年度或以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得於盈餘分配時,由其股東、社員、合夥人或資本主將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自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應納稅額中扣抵。」另依所得稅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應依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有前項規定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者,不計入所得額課稅,其可扣抵稅額,不得扣抵其應納所得稅額,並不得申請退還。」
  該局查核某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時,因其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不合免稅標準而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款二十萬元,該機關團體誤以所取得之股利及盈餘所含可扣抵稅額十萬元,申報扣抵應納所得稅額,經該局查獲,遭剔除補稅。
  該局特別提醒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下個月(五月)即將辦理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注意上述法令之規定,以免錯誤扣抵,而造成徵納雙方之困擾。
(資料來源:20020425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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