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xia  Internation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3/25

內  容  索  引: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情況

◎為增進及保護職(勞)工利益,落實勞工政策,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訂有提列(撥)退休金規定,其提列(撥)退休金數額,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基礎,依公司決定之退休金政策,為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分別按稅法規定之百分比限度內提列(撥)之。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夫妻間股票移轉行為,到底應繳交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虛報不實捐贈收據抵稅,應補稅並加罰鍰

◎九十年度營所申報書,已開始供應,請就近領用

◎租金第三人受領,出租人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經濟部技術處完成我國資通訊產業智慧資本首次調查

精  采  內  容:

◎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情況

近年來由於經濟不景氣,房地交易價格持續低迷,大多數售屋者皆無財產交易所得,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以免賠了房價又繳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其財產交易所得之計算,大致可分為下列三種情況:
(一) 原則上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之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房屋而支出之一切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仲介費等)後,計算財產交易損益。
(二) 出售房屋及土地之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者,則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賣出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之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三) 未能提出買進及賣出之價格證明文件者,國稅局將依照財政部核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計算財產交易所得。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為增進及保護職(勞)工利益,落實勞工政策,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訂有提列(撥)退休金規定,其提列(撥)退休金數額,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基礎,依公司決定之退休金政策,為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分別按稅法規定之百分比限度內提列(撥)之。

中華民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二十五日
南區國稅服字第0九一00五九一七七號
(本報訊):南區國稅局表示:為增進及保護職(勞)工利益,落實勞工政策,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訂有提列(撥)退休金規定,其提列(撥)退休金數額,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為基礎,依公司決定之退休金政策,為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及勞動基準法強制規定提撥之勞工退休準備金,分別按稅法規定之百分比限度內提列(撥)之。
國稅局說明,所得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營利事業定有職工退休辦法者,得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四為限。但營利事業設置職工退休基金,與該營利事業完全分離,其保管、運用及分配等符合財政部之規定者,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在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百分之八限度內,提撥職工退休金,並以費用列支。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營利事業,報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准,每年度得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百分之十五限度內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費用列支。凡已依規定逐年提列退休金準備、提撥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者,以後職工退休,依規定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時,應儘先由職工退休金準備或職工退休基金或勞工退休準備金項下支付;不足支付時,始得以當年度費用列支。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應依規定提列(撥)退休金,以落實勞工政策並維護職(勞)工利益。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最近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夫妻間股票移轉行為,到底應繳交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夫妻間股票移轉行為,到底應繳交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對此,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凡買賣公司已發行並經合法簽證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非買賣而係贈與股票,則申報繳納贈與稅後,免再繳納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之股票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只要向國稅局申報,再憑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為配偶名義,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請民眾注意辦理,以免誤繳證券交易稅,事後又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之不便。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有民眾詢問有關夫妻間股票移轉行為,到底應繳交證券交易稅或贈與稅,對此,南區國稅局特別提出說明。
該局指出,凡買賣公司已發行並經合法簽證之股票,應繳納證券交易稅,若非買賣而係贈與股票,則申報繳納贈與稅後,免再繳納證券交易稅。至於夫妻間之股票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配偶間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只要向國稅局申報,再憑國稅局核發之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即可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為配偶名義,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請民眾注意辦理,以免誤繳證券交易稅,事後又向國稅局申請退稅,徒增徵納雙方之不便。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應付未付之費用或損失,逾二年而尚未給付者,應依規定轉列「其他收入」科目,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某家公司八十九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尚有應付利息支出八百餘萬元,經查該筆應付費用係於八十六年度估列,直到八十九年底仍未支付,因已逾二年,該局乃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一百零八條之一規定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二百餘萬元。
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將開始申報,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如發現九十年底帳上尚有應付未付費用,請檢查是否已超過二年仍未支付,或原過於高估致有部分應付費用已不需再支付,若有上揭情形應予轉列當年度「其他收入」,以符合規定。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虛報不實捐贈收據抵稅,應補稅並加罰鍰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民眾從事公益活動,所得稅法特別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之捐贈,可檢附捐贈收據,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列為扣除額,但近年來卻不斷發現有高收入者利用不實之捐贈收據逃漏稅。
  該局並表示,九十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季節雖尚未到臨,但根據查核以往年度綜合所得稅經驗,許多高所得者會挖空心思找尋各種降低所得淨額以少繳稅之招術,其中又以購買不實捐贈收據列報扣除額最多。對此,該局提醒高所得者納稅意務人,千萬勿以身試法,否則一經查獲,除補稅並加處罰鍰外,涉及偽造文書部分,還會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責。
  該局指出,為防制高所得者以不實捐贈收據逃漏稅,該局每年除針對捐贈收據進行統計、分析列管外,並鎖定列報大額捐贈之納稅義務人進行專案查核,且已查獲多起虛報捐款案件。此外,如發現幕後有集團操縱情節重大之案件,必要時也會移請調查局協助偵查及搜索相關事證,將涉嫌販售及購買捐贈收據者「一網打盡」。因此,該局籲請納稅義務人,不要輕易相信他人鼓吹,以購買不實捐贈收據逃漏稅,以免得不償失。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九十年度營所申報書,已開始供應,請就近領用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八十九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清算申報書」、「九十年度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及其作業組織結算申報書」已於即日起開始供應,該局籲請設籍台北市各申報單位就近向該局各轄區稽徵所或總局服務台索取。
  該局說明: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有關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申報減免稅額通報單或其他法律規定投資抵減稅額明細表,已採分開印製,不同於以往年度裝訂成一份申報書。營利事業如係適用租稅減免對象,須另行索取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七頁租稅減免之相關表格填報,並裝釘於結算申報書後一併申報。
  該局指出,有多數申報單位自行利用電腦套版紙列印之申報書表辦理申報,基於簡政便民原則,對於未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獎勵投資條例等規定減免稅捐之案件,可免檢附結算申報書第十八頁至第二十七頁之附表,惟其餘書表,仍應依財政部頒定格式列印後,再行辦理申報。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租金第三人受領,出租人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八十八、八十九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薪資、利息、租金…等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依所得稅法規定繳納並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惟租金如由第三人受領,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仍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扣繳單位因營利需要承租房屋,訂定租賃合約或至法院辦理公證租賃合約時,因出面與承租人簽訂租約之出租人或為房屋所有權人本人,或為其配偶,或其親屬,而承租人在未查證該承租房屋之實際所有權人狀況下,常以租賃合約上之出租人為租賃所得人,開立租賃扣免繳憑單。惟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個人將其財產出租之租金債權移轉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由扣繳義務人(給付租金之承租人)依法扣繳所得稅,並應由出租人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是依稅法規定,出租財產之租金應屬財產出租人之租賃所得,該租金雖約定讓與第三人受領,要不能否定財產出租人為租金之所得人。
  該局呼籲,財產出租人即為租金所得之納稅義務人,應由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以財產所有人(即出租人)為納稅義務人扣繳所得稅,俾免申報扣繳憑單錯誤,造成徵納雙方之不便。
(資料來源:20020325 賦稅署)

◎經濟部技術處完成我國資通訊產業智慧資本首次調查

隨著知識經濟時代的興起,企業經營的關鍵成功因素已從由市場與產品等企業外在環境條件所決定轉變為由企業所擁有的核心能力(core competence)與知識資源(knowledge resource)所建構的動態能力(dynamic capability)所取代,這些資源與能力統稱為「智慧資本」。許多股價很高的高科技公司,並不一定擁有很多的有形資產,甚且企業的市值可能是帳面價值的數十倍甚至百倍,其間的差距正是所謂的「智慧資本」。

近幾年來,我國資訊產業在全球產業成長的帶動下,展現高度的成長,為探討我國資訊產業所擁有之智慧資本現況,經濟部技術處於90年7月至12月間委託資策會資訊市場情報中心(MIC)及國立政治大學商學院進行「我國產業智慧資本評價研究」專案計畫,以我國資訊軟、硬體業和通訊製造業為主要調查對象,進行我國資訊產業智慧資本現況之調查,亦針對我國製造業進行研究發展投資現況與資訊科技應用現況之調查,以掌握我國在研究發展投資與資訊科技應用之狀況。


根據調查結果,我國資通訊產業的智慧資本可區分為八項,包括:資訊科技應用資本、研究發展資本、人力資源資本、創新與創造力資本、決策與策略資本、顧客關係資本、企業網路關係資本以及生產力與品質資本等。而當前資通訊產業的智慧資本主要是集中於企業網路關係、企業決策與策略、資訊科技應用、生產力與品質、顧客關係資本等項。


在研究發展投資方面,雖然研發創新及專利權已普遍受企業所重視,然專利權申請卻仍只侷限於少數企業,對於專利權觀念的普及與落實仍有待持續加強。非電子資訊產業研發投資相對較少,應加強研究發展投資才能有效進行產業升級。由於我國電子業仍處於價值鏈中的製造生產區段,仍存在低附加價值、替代性高的產業性質,因此培養創新研發能力將是我國產業轉型到高附加價值鏈上最重要的關鍵。


在資訊技術應用支出方面,資訊科技投資多集中於電子產業,非電子產業在資訊技術應用支出方面雖有增加,但佔整體比重上不及10%。在資訊科技投資的範疇上,多偏重硬體支出,佔整體支出比重高達50%以上,軟體支出在我國各產業中所佔比例均不及30%,且IT教育訓練的支出相對不受重視,企業軟體建置及開發能力亦較缺乏,顯見我國各產業在資訊技術應用支出比例上差異甚大。


為推動我國智慧資本的發展,經濟部技術處將持續推廣智慧資本之觀念與發展,並藉此增進企業界在進行知識管理與資源管理的參考,期能提供我國產業在邁向知識經濟之際,維持競爭優勢。


新聞聯絡人:

經濟部技術處呂正華TEL: (02)2321-2200#146

資策會MIC張朝清TEL: (02)2735-6070#221
(資料來源:20020325 工業局)

 

回首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