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 根據內政部戶政司統計截至九十年度國人離婚率已達千分之二點五三,離婚率有增加之趨勢,針對夫妻是否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何種申報方式較有利?夫妻分居應如何申報綜合所得稅?夫妻在年度中結婚或離婚應如何申報?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特別說明如下:
根據所得稅法第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納稅義務人之配偶得就其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但仍需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報繳。其稅額計算及申報方式分為三種:(一)夫妻所得全部合併申報(二)將夫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即以妻本人為納稅義務人,夫由配偶申報)(三)將妻的薪資所得分開計稅,合併申報(即以夫本人為納稅義務人,妻由配偶申報),以上三種申報方式納稅義務人可分別試算應納稅額何者最少,採用最有利的申報方式(即應納稅額最少者)。夫妻如分居以致戶籍不在一起者,可以分別填報申報書,但需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內載明配偶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並註明「已分居」,分別向其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結算申報,以便國稅局通報歸戶課稅。另夫妻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則可自行選擇與其配偶分別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至於離婚者關於當年度扶養親屬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別由雙方申報(不得重複),否則,應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資料來源:20020225 賦稅署) ◎獎勵專利權之創作或發明,其權利金收入百分之五十免計綜合所得額課稅之規定 政府為提昇產業生產技術、改進產品品質,並為獎勵專利權之創作或發明,不但公司支付之權利金得列為費用,且個人因提供公司使用所得之權利金,或售予公司使用所得之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對於權利金之支出及所得,公司與個人形成雙贏。
北區國稅局表示,國人欲享受權利金收入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之優惠者,應以自己的創作或發明,依法取得並登記之專利權,依規定先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以該專利權之內容與購置或被授權使用該專利權的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之營業項目相關,且以提供生產、研究發展或提供勞務所需,或委託其他公司生產使用為限。俟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再向戶籍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辦理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
該局呼籲,未依規定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或未向戶籍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百分之五十免予計入綜合所得額課稅,並經核准者,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全數申報所得,如有短、漏報,不但須補稅還要被處罰。 (資料來源:20020225 賦稅署) ◎收取租金、押金如何申報租金收入?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對於餘屋出租,收取租金、押金的房東而言,申報租金收入,可從下列三方向進行 :
一、提供相關舉證用憑證,列舉扣除費用:
租賃所得的申報方式,一種是不須任何證明文件,直接按財政部頒「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計算當年度房屋租金收入之必要損耗及費用。而另一種是採列舉扣除方式,對因租賃而發生之合理、必要損耗及費用,逐項提出證明,如房屋折舊、修理費、地價稅、房屋稅及其附加捐、以出租財產為標的物的保險費、向金融機構貸款購屋而出租所支付的利息等。納稅義務人可先行核算可扣除費用額,擇高適用。
二、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且非供營業及執行業務使用,應至法院公證:
納稅義務人將房屋無償借給他人,若不是供營業及執行業務者使用,須提示由雙方以外之二人證明,證明確係無償使用之契約,並經法院公證。反之,若供營業及執行業務者使用,無論實際上有無收取租金,均要申報租賃所得。
三、彈性運用押金孳息所得的申報規定:
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財產出租有收取押金或任何款項類似押金,或以財產出典而取得典價,都要把這筆款項按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租賃收入。但是如能證明這項租金或典價的用途,並且已經把運用所產生的所得申報的話,就不必再申報租賃所得。因此納稅義務人如果把出租房屋的押金,或是財產出典的典價存到銀行生利息,可選擇以這些利息所得申報所得稅,並可以列入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中扣除。 (資料來源:20020225 賦稅署) ◎營利事業因投資其他事業取得股利憑單,扣抵稅額不能抵扣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表示:自兩稅合一制實施後,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所含的股東可扣抵稅額,亦不得用以扣抵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應依所得稅法第六十六條之三規定,計入其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俟盈餘分配予個人股東時,再依規定比率併同盈餘分配予股東扣抵其應納的綜合所得稅。
該局近來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有部分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而取得股利憑單,於辦理結算申報時,誤將憑單上所載之可扣抵稅額抵扣其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稅額,經該局查獲後,均予補徵短繳之稅款。 (資料來源:20020225 賦稅署) ◎營業人銷售帶瞉或不帶瞉之龍眼乾,應依徵營業稅 財政部 91.02.19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一一○號
主旨: 營業人銷售帶殼或不帶殼之龍眼乾,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九款所稱「未經加工之生鮮農產物、副產物」之範圍,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農地,如符合規定要件,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規定調整註記。 財政部 91.02.05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六六九號
有關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於土地稅法︵平均地權條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修正公布生效後移轉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如經認定符合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之二︵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項所定,於該修正公布生效日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要件者,其土地卡及地價冊中之原地價,得依上述條項規定調整註記。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公益彩券發行機構支付受委託機構之代辦手續費及營利事業經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之稅務處理規定。 財政部 91.02.07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五七○號
主旨: 有關台北銀行發行公益彩券支付受委託機構之代辦手續費及營利事業承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之稅務處理疑義,復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局九十年十二月十三日財北國稅審二字第九○○四三三三八號函。
二、台北銀行給付受委託機構之代辦手續費,給付對象如為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列單申報;給付對象如為經核定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免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八十九條規申報免扣繳憑單。
三、經核定免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承銷商取得之批售折扣(佣金)收入,發行機構免依所得稅法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規定扣繳稅款及列單申報稽徵機關。惟嗣後如認為有稽查必要者,得洽該行提供承銷人資料以供查核 。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文修正公布前之土地移轉案件適用新法規之問題 財政部 91.01.31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七九三號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關於增訂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業於九十一年一月十七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將自總統公布施行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生效施行。有關首揭條文修正公布前後之土地移轉案件,應如何適用新舊法規之問題,參照本部九十年五月二十一日台財稅字第○九○○四五一八六○號令及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台財稅第○八九○四五五二○六號函規定如下:
一、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應以申報日為適用新舊法規之基準日。亦即於生效日之前申報移轉現值者,應按修法前之規定核課土地增值稅(即無法適用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規定);生效當日及其後申報移轉現值者,則可適用減半徵收之規定。
二、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判決且屬形成判決者,應適用判決確定時之稅法規定。即於生效日之前經判決確定者,無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生效當日及其後經判決確定者,則有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三、土地移轉案件係經法院拍賣者,應適用拍定日時之稅法規定。即拍定日於生效日之前者,無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拍定日於生效當日及其後者,則有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四、至於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自法規生效之日起實施屆滿二年後,依規定即無減半徵收之優惠,故有關土地移轉案件屬一般合意移轉及形成判決以外之判決移轉者,原則上仍應適用申報時之稅法規定,惟如係於減半徵收期間訂約或判決確定,並於訂約或判決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申報,縱申報日已逾減半徵收二年之末日,仍應有減半徵收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委託國內廠商加工,相關溢付稅額授權稽徵機關查明後核實退還。 財政部 91.02.20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一
主旨: 國外廠商提供原料、半製品委託國內廠商測試、加工後出口,國內廠商如僅收取測試、加工之勞務收入,致其進口上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按期(月)申報之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無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一一三號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之應納稅額計算規定。 財政部 91.01.31 台財稅字第○九一○四五○八一○號
土地稅法第三十三條修正條文關於增訂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二年之規定,業於九十一年一月三十日經 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九一○○○一八二五○號令公布施行,有關於減半徵收二年期間內之土地移轉案件,其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之計算規定及程序如下:
一、如無其他減徵稅額或增繳地價稅抵繳規定之適用時,依據現行土地稅法規定之稅率及土地稅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土地增值稅應徵稅額之公式計算後,再乘以(1-50%),即為土地增值稅繳款書上所載之查定稅額,亦即為實施土地增值稅減半徵收後之應納稅額。
二、如另有現行土地稅法及相關法規有關減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例如土地稅法第三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經重劃之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減徵百分之四十。」、九二一震災災區祖先遺留共有土地減徵土地增值稅標準第二條規定:「災區祖先遺留之共有土地經整體開發後,第一次土地移轉時,其土地增值稅之減免,除依其他法律規定外,另減徵百分之四十。」……等減徵規定時,應以前項「查定稅額」做為計算減徵稅額之基礎。另有關增繳地價稅抵繳應納土地增值稅之抵繳總額上限,亦應以「查定稅額」為計算基礎。查定稅額依序減除減徵稅額及增繳地價稅可抵繳金額後,即為應納土地增值稅額。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信用卡公司自九十一年起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按銀行業計算營業稅額,並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財政部 91.01.25 台財稅字第○九○○四五八○四五號
一、依銀行法第四十七條之一及信用卡業務管理辦法規定核准設立經營信用卡業務之信用卡公司,自九十一年起銷售貨物或勞務之銷售額,應按銀行業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第二十二款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
二、信用卡公司應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二年六月止,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就其經營非專屬本業以外之銷售額百分之三之相當金額,全數作為轉銷呆帳之用;已無呆帳可資轉銷者,應全數作為提列備抵呆帳之用,並依﹁稽徵機關審查銀行業保險業信託投資業證券業期貨業及票券業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作業要點﹂規定辦理申報。
三、信用卡公司自九十一年一月起至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四年期間之營業稅稅款,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專款撥供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作為處理問題金融機構之用,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之限制。
四、各稽徵機關應將前項徵收之稅款,併同其他金融保險業之營業稅稅款,依本部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三○○○四六八號函規定,填製繳款書解繳「保管款-金融重建基金」之科目。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省稅有偏方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聯合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取得而現存之原有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依據印花稅法第五條第五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為印花稅之課徵範圍。」有關配偶一方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而取得不動產,經持憑不動產移轉契約書,或配偶一方死亡,經提出全體繼承人同意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均非屬上開規定之課徵範圍,無須貼用印花稅票。 (資料來源:20020225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