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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雇主或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方式 答:茲將勞動基準法相關法令彙總如下:
第十一條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 歇業或轉讓時。
二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十二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 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 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 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第十三條
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 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 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 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 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解僱或已將患有惡性傳染病者送醫或解僱,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十六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第十七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
二 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資料來源:2001122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問:二親等財產移轉是否應依規定辦理申報?其申報依據法條為何?不申報可否辦理過戶? 答: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中第五條第六款之規定,二親等之財產買賣視同贈與,依規定需課徵贈與稅,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經申報後,由國稅局核可者,由國稅局核發免稅證明)者不在此限,故二親等之財產買賣仍需申報贈與,惟若屬買賣,取得免稅證明後,即可辦理過戶事宜。
「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條文:
第 五 條
財產之移動,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贈與論,依本法規定,課徵贈與稅:
一、 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免除或承擔之債務。
二、 以顯著不相當之代價,讓與財產、免除或承擔債務者,其差額部分。
三、 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
四、 因顯著不相當之代價,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者,其出資與代價之差額部分。
五、 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所購置之財產,視為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贈與。但能證明支付之款項屬於購買人所有者,不在此限。
六、 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之買賣。但能提出已支付價款之確實證明,且該已支付之價款非由出賣人貸與或提供擔保向他人借得者,不在此限。
第 四十二 條
地政機關及其他政府機關,或公私事業辦理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應通知當事人檢附稽徵機關核發之稅款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之副本;其不能繳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
第 五十二 條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於辦理有關遺產或贈與財產之產權移轉登記時,未通知當事人繳驗遺產稅或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核定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遺產總額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等之副本,即予受理者,其屬民營事業,處一萬五千元以下之罰鍰;其屬政府機關及公有公營事業,由主管機關對主辦及直接主管人員從嚴議處。 (資料來源:20011225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私募公司債後十五日內向本會報備相關發行資料之作業事宜。 公司依公司法第二百四十八條規定私募公司債後十五日內向本會報備相關發行資料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公司私募公司債請於發行後十五日內至本會網站(網址:http://www.sfc.gov.tw/)申報相關發行資料;非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亦得採書面方式函報本會並同時副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含相關發行資料及附件與表格)。
二、為利私募公司債後續資料之公開與管理,請於私募公司債後確實配合於每月十日前定期至本會網站(非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亦得採以書面方式)申報更新發行餘額相關資料。 (資料來源:20011225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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