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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產生應注意事項為何? 草擬的福委會組織章程,討論過程中有幾個問題想請教:
一.一般來說章程是在委員會組成後,由委員會的委員們共同擬定;還是說先行擬定
一份章程,在委員會組成後,交付委員會決議即可?
二.委員會的組成是否有規定資方委員需有幾人?勞方委員又需有幾人嗎?
還有雖然在"職工福利委員會暨職員(會務人員)名冊"中的最後有註記一句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不得兼任總幹事、幹事
因為就目前所看到的相關法規都沒看到對這一項的規範,所以想再確認一下委
員是否真的不得兼任幹事及總幹事
三.總幹事&會務人員是否由事業單位職工中直接遴選指派即可;還是說仍需受指派
當事人同意才算數?
回覆如下:
1.依程序應為委員選舉後→依照範例擬定章程→再決議通過,惟新設職工福利委員
會之事業,因無委員,故無法決定委員之產生方式,故於「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4條規定由事業單位決定委員產生方式後,勞方代表再進行選舉,相關規定
如下:
新設職工福利委員會者,委員之產生方式由事業單位定之,勞方代表部分由全體職
工選舉之。
2.總幹事、幹事可選擇不設置,不設置的情況,即可全體委員執行職務,「職工福
利委員會組織準則」第17條相關規定如下:
職工福利委員會「得設」總幹事一人,協助主任委員處理日常會務;會務人員若干
人,受總幹事指揮監督辦理會務,並得分組辦事。
3.有關福委可否兼任總幹事、幹事等其他職務之詢運事項,依現行解釋函令規定「
不可兼任」如下:
職工福利委員會委員會議為合議制之決策單位,下設總幹事等承委員會決議事項執
行辦理職工福利事項,為維持委員會之超然立場,委員以不兼任總幹事為宜。並均
亦不得兼任消費合作社理監事及經理、司庫、會計等職務(內政部710816臺內勞字
第102787號函、勞委會790316臺79勞福一字第04782號函)。
4.總幹事、會議人員係執行福委會決議工作事項的執行人員,原則上指派前,一定
會考量當事人的日常工作的狀況,與部門主管及當事人溝通可勝任後,再行指派為
宜。
5.有關委員的成員→目前法規規定「當然委員」由公司直接指派,其餘委員由員工
自行選舉產生即可,員工要選「總經理」、「副總經理」等資方兼任員工的人來擔
任「委員」,並無不可→故所提供之名冊→請回復為原始的表格「職工代表」及「
勞工代表」即可, (資料來源:2014062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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