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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12/24

內  容  索  引:

◎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核釋「會計師法」第8條、第51條有關會計師加入會計師公會及發起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之規定。

精  采  內  容:

◎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49680號
摘要: 「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主旨: 核定「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一百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資料來源:20101224 賦稅署)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日期文號: 財政部2010.12.24台財稅字第09900471090號
摘要: 核釋營利事業或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應免列單申報主管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主旨: 營利事業或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加入各該業同業公會或加入依法成立之人民團體成為會員,依規定繳納之會費,免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20101224 賦稅署)

◎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以免經稽徵機關剔除補稅。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1 條規定,職工福利金之提撥,以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之規定,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為限。未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者,不得提撥職工福利金。其實際支付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費用,應先以職工福利科目列支,超過規定限度部分,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指出,營利事業如已依法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並依規定提撥職工福利金者,其舉辦員工文康、旅遊及聚餐等費用,應先在福利金項下列支,不足時,再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舉辦年終員工聚餐、摸彩等活動時,應注意相關費用列支規定,以為正確之申報。
(資料來源:20101224 賦稅署)

◎核釋「會計師法」第8條、第51條有關會計師加入會計師公會及發起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審字第0990065344號

一、 釋示會計師法第八條及第五十一條有關會計師加入會計師公會及發起組織省(市)會計師公會之規定。
二、 地方制度法於98年4月15日修正公布相關條文,經行政院同意臺北縣、臺中縣(市)、臺南縣(市)、高雄市、縣改制,改制後直轄市政府於99年12月25日成立,因行政組織區域調整,新成立之直轄市得由所屬區域執業會計師視實際需求決定是否依會計師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籌組直轄市會計師公會。
三、在縣(市)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縣(市)合併改制為直轄市成立日前,已依會計師法第八條規定加入省會計師公會執行業務之會計師,自該改制日起一年內得繼續執業。
四、前項一年期限屆滿前,會計師仍應加入執業區域之直轄市會計師公會,直轄市會計師公會未成立前,得加入鄰近省(市)會計師公會。
五、 本令自即日生效。
(資料來源:20101224 證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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