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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9/24

內  容  索  引:

◎公司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報廢,以後年度經修理又可使用之會計處理。

◎公司自辦土地重劃,以部分土地抵付重劃費用之會計處理。

◎建設公司出售土地收入之認列會計處理。

◎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相關事項之會計處理。

◎銀行結購外幣自有資金兌換差額之會計處理。

◎九十七年起盈餘配發員工分紅可列報費用

精  采  內  容:

◎公司固定資產已屆耐用年限報廢,以後年度經修理又可使用之會計處理。

Q:A公司於95年度判斷某固定資產已無使用價值,故除列該固定資產並認列處分損失。但甲公司於96年度修理該固定資產後,判斷其將可再使用數年。試問,甲公司修理該固定資產之支出是否可認列為固定資產成本?

A:由於該固定資產經修理後即可使用數年,代表該修理支出具未來經濟效益,故應將其資本化為固定資產之成本。
(資料來源:20070924 會計人電子報212)

◎公司自辦土地重劃,以部分土地抵付重劃費用之會計處理。

Q:公司自辦土地重劃,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規定,以部份土地抵付重劃費用因而產生處分資產利益(損失)得否認列?

A:公司自行辦理重劃,因重劃所負擔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成本應由重劃後可供使用土地分攤,不得認列處分損益。
(資料來源:20070924 會計人電子報212)

◎建設公司出售土地收入之認列會計處理。

Q:甲建設公司主要業務為購入營建用地並積極規劃建屋出售之相關業務,於購入案地時即帳列存貨─營建用地科目,惟尚未完全開發時,因嗣後環境改變,即將該素地出售,出售之收入是否可將其列為營業收入?

A:建設公司買入素地主要係為興建房屋出租或出售,非以再出售土地為目的,故出售土地價款應列為營業外收入。
(資料來源:20070924 會計人電子報212)

◎公開發行公司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相關事項之會計處理。

Q:
公開發行公司於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其出售利益及出售暨買回所發生費用之會計處理?

A:
依(79)台財證(一)第○一四三六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如於出售資產後三年內再買回是項資產者,其相關出售之利益應予沖銷。資產出售所發生之費用(含土地增值稅),應作為處分利益之減少。再買回資產之入帳金額不得超過原出售資產之帳面價值及買賣過程中雙方所負擔之增值稅;再買回資產之價格超過上述再買回資產入帳金額之部分,應列為當期損失。
(資料來源:20070924 會計人電子報212)

◎銀行結購外幣自有資金兌換差額之會計處理。

Q:外匯指定銀行為銀行永續經營長期持有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可否做為股東權益之調整項目,而不列入當期損益?

A:未動用之外幣自有資金,其兌換差額應列入當期損益;若動用外幣自有資金購買其他資產,其兌換差額應依其性質決定其會計處理。
(資料來源:20070924 會計人電子報212)

◎九十七年起盈餘配發員工分紅可列報費用

為求員工分紅稅務會計與財務會計之一致,財政部日前釋令公布,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以公司以盈餘配發之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所稅時,得依相關規定以費用列支。而若以庫藏股作為配發來源目前仍不得列為費用扣減所得稅;另依公司法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亦不得列為費用。員工分紅詳細規定如下,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員工分紅辦理:

1.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2.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財政部也表示,分紅配股的員工個人課稅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九十八年底期滿前,仍會按股票面額10元來計算所得稅,在股價可能波動之下,對員工相形較為有利。
(資料來源:20070924 會計人電子報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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