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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董事、監察人之設置人數規定為何? 答:依公司類別區分如下
有限公司:
董事:最少一人、最多三人。
無監察人制度: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
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至少三人。
監察人:至少二人。
公開發行公司:
董事:至少五人。
監察人:至少二人,得由審計委員會替代。
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申請上櫃公司:
董事:至少五人,獨立董事不得低於二人。
監察人:至少三人,獨立監察人至少一人。
審計委員會:三年內公司治理無重大瑕疵得免設置。
公司法:
第四章 有限公司
第108條
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三人。
第109條
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192條
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
第216條
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
證券交易法:
第14-4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應擇一設置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但主管機關得視公司規模、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審計委員會應由全體獨立董事組成,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且至少一人應具備會計或財務專長。
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
第26-3條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五人。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審查準則第十條第一項各款不宜上櫃規定之具體認定標準:
八、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或監察人,有無法獨立執行其職務者。
審查認定標準:
(一)申請公司之董事會成員應至少五席,且其中獨立董事席次不得低於二席。
(二)申請公司之監察人應至少三席,且其中具獨立職能監察人席次不得低於一席。但申請公司已依規定設有二席以上獨立董事滿一年,其出席率(含親自出席及代理出席)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且不得有同時缺席之情事;並申請公司於三年內未有因公司治理有重大瑕疵而遭主管機關或本中心處分之情事者,得免設置具獨立職能監察人。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公司設置獨立董事暨具獨立職能監察人之相關處置要點 (資料來源:2007052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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