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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贈禮券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推出一週年慶特惠方案,凡購買特定家庭劇院組之顧客,均可同時獲贈商品禮券。試問甲公司應如何認列上述交易事項之收入及成本?
A:甲公司此銷售交易之收入來源,係由銷售特定家庭劇院組及附贈之商品禮券所組成,其附贈之商品禮券,甲公司應預估可能兌換之商品成本,並於認列家庭劇院組之銷貨收入時認列負債或遞延收入。兌換之商品成本則俟客戶兌換時,再予以轉列為費用或成本。 (資料來源:20061224 會計人電子報) ◎備供出售金融資產是否得歸類為流動資產。 Q: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將非屬 持有至到期日之投資、 交易目的之金融資產及 原始產生之放款及應收款等類別之金融資產,分類為備供出售之金融資產。此類金融資產在財務報表中應屬流動資產、非流動資產或二者皆有可能?
A:企業所持有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可能分屬流動資產及非流動資產。惟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0及71段之規定,企業所持有之備供出售金融資產,僅在預期於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內將變現時,方應列為流動資產,否則應列為非流動資產。 (資料來源:20061224 會計人電子報) ◎第三十四號公報適用之實務疑義。 Q:
供債務擔保、作質及存出保證金之短期投資,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適用後,應如何分類、評價及表達?
A:
企業於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前,已作為債務擔保、質押或存出保證金之短期投資,應於首次適用該公報時依公報之規定分類。 (資料來源:20061224 會計人電子報) ◎第三十四號公報適用之實務疑義。 Q:
供債務擔保、作質及存出保證金之短期投資,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適用後,應如何分類、評價及表達?
A:
企業於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前,已作為債務擔保、質押或存出保證金之短期投資,應於首次適用該公報時依公報之規定分類。 (資料來源:20061224 會計人電子報) ◎房地損益認列疑義。 Q:一、A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向某自然人兩人(以下簡稱乙方)簽約購買一棟大樓(可供出售使用)且已預付2.4億元,甲方也已帳列「預付房地款」科目,嗣後始得知該棟大樓已由乙方以其名義向B銀行貸款3.8億元,並辦理信託登記予C銀行(乙方為信託之委託人及受益人),致該棟大樓無法順利完成交易並過戶至甲方名下。為解決紛爭,三方協議如下:
1. 由乙方出具「受益權轉讓與聲明書」予C銀行,將受益人(乙方)權利全部移轉予甲方。
2. 依據上開「聲明書」,信託受益人之權利已移轉至甲方,故本棟大樓於尋找買主出售(三方均意圖出售之)並收取款項後,於扣除銀行借款3.8億元(乙方所借)後之餘款,可全數歸甲方所有。
3. 另再由乙方開立2.4億元之本票予甲方,以作為擔保。
二、本棟大樓由二家鑑價公司進行鑑價(以當地鄰近市場售價為準)後,二家鑑價公司所鑑定之平均價為5.5億。
(1) 甲方可否根據上述證據及情況,以下列計算式認列估計損失0.7億?
項次
項目
小計
合計
1
預付房地款(已付)
2.4億
2
估計售價(以鑑價公司之鑑價資料及鄰近市場行情參考價)
減:銀行借款(出售後,B銀行要取回之金額)
5.5億
(3.8億)
大樓出售後,估計餘款(歸甲方所有)
1.7億
(1.7億)
3
估計預付房地款無法收回金額(估計損失)
0.7億
(2) 事後,本棟大樓實際出售價格並非5.5億元,則該事件係屬「會計估計變動」?抑或「會計處理錯誤」?
A:一、A公司向某自然人簽約購買一棟大樓且已預付部分款項,並帳列「預付房地款」科目,因其未順利完成交易且所有權未移轉予A公司,故A公司應將帳列之預付房地款重分類為「其他應收款」科目,並於資產負債表日確實評估無法收回之金額及可能性,以提列適當之備抵呆帳。
二、A公司應將此交易事實及呆帳提列情形於財務報表加以揭露。若有關係人交易,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關係人交易之揭露」之規定處理,揭露關係人之名稱、與關係人之關係、交易種類、條件、金額及其他有助於瞭解該交易對財務報表影響之攸關資訊。
三、有關呆帳損失多估或少估,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之規定,屬會計估計變動,該估計變動僅影響當期,應於當期處理,不得調整前期損益。若該款項確定無法收回時,則應沖銷備抵呆帳及該應收款項。 (資料來源:2006122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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