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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6/24

內  容  索  引:

◎透過子公司合併其他公司之會計處理疑義。

◎電信業出租、承租電信交易會計處理疑義。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透過子公司合併其他公司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與乙公司於95年2月1日約定以甲公司為存續公司進行合併,並決議以甲公司1股換取乙公司1.3股;另約定於合併完成後,再將原乙公司股東所換得之甲公司股份,轉換為甲公司之母公司-A公司之股票,換股比例為1:1.5。試問,前述合併是否因不符合自主權條件(即各參與結合公司於結合計畫開始前兩年起,必須連續兩年均擁有自主權,且不得為其他公司之子公司或部門)而不得使用權益結合法?



A: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並隨即由原乙公司股東以甲公司股票與甲公司之母公司換股,此二交易係三方同時協議,其目的除使乙公司併入甲公司外,並同時使原乙公司股東成為A公司股東。由於甲公司為A公司之子公司,並不符合本會(85)基秘字第220、221號函所規定採用權益結合法之自主權條件,然若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符合該函所規定之其他十一項條件,且在甲公司為A公司百分之百持有之子公司情況下,因其交易實質可視為由A公司發行股票與乙公司換股,故若A公司與乙公司符合本會(85)基秘字220、221號函所規定之十二項條件時,則甲公司與乙公司合併應採用權益結合法。
(資料來源:20060624 會計人電子報)

◎電信業出租、承租電信交易會計處理疑義。

Q:
基於美國世界通訊對出租或承租電話之會計處理案件,國內電信業者對此亦有類似之疑義。電信業者(固網)經營電信業務通常涉及二種特殊電信交易,一為出租電信電路系統(the provider of network capacity),二為向他人(國內外固網業者)承租電路系統(the purchaser of networkcapacity)。依一般交易慣例,交易雙方簽訂之合約通常為長期且不可撤銷使用權(IRU, indefeasible Right of Use)之合約,所謂長期約為十五年至二十年。

會計處理尚未釐清之會計問題如下:

(一)國內租用電信電路系統承租方與出租方所適用之會計處理準則為何?出租方及承租方應帳列何科目項下?

(二)上述network capacity使用權是否屬不動產租賃?

(三)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尚未規定不動產銷售型會計租賃之相關會計處理規定,銷售型租賃之標的物若為不動產性質,是否應符合所有權移轉條件?

A:

一、租賃係指出租人以物租予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收取租金之交易行為,並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財產或設備可明確辨認。

(二)承租人取得財產或設備使用之控制權,若承租人有下列情況之 一,則視為取得財產或設備使用之控制權:

1.操作財產或設備,或指派他人操作財產或設備。

2.控制財產或設備之使用。

當財產或設備可能同時被出租人提供予不相關之個體使用時,則不視 為取得財產或設備使用之控制權。

二、租賃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第6段所述之條件之一者,為資本租賃。惟出租人仍須符合第7段所述之條件,方能視為資本租賃,即出租人之收現金額可合理估計且租賃物之風險與報酬已移轉予承租人之情況,例如租賃合約中協議租賃期間屆滿時,將租賃物所有權移轉予承租人。

三、上述之電信電路承租,若所承租之電信電路具有排除他人使用之性 質,方能視為租賃,並依據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號「租賃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否則應視為服務合約,出租人應依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有關提供勞務之收入認列處理,承租人則於出租人提供勞務期間認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60624 會計人電子報)

◎被投資公司減資匯回時,投資公司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於84年100%投資設立乙公司,乙公司股本經陸續增資至US$14,010,000。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今乙公司減資US $12,000, 000,並將減資資本匯回原始出資之甲公司,減資後甲公司對乙公司之投資比率仍為100%。乙公司辦理減資匯回股款時,甲公司相關之會計處理為何?

A: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採權益法評價,當乙公司減資時,甲公司應於減資基準日調整其長期股權投資帳面價值,包括: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按權益法認列前期資產負債表日至減資基準日之投資損益(含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亦即於減資基準日將乙公司之外幣財務報表換算後所得之股東權益,經調整未攤銷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之差額後,與前述依權益法認列投資損益後之長期股權投資金額,二者之差額認列為換算調整數。

二、乙公司減資時,甲公司應依減資金額乘以減資基準日之即期匯率計算長期股權投資沖減金額,借記「其他應收款」,貸記「長期股權投資」。此外,甲公司應依乙公司減資後之外幣財務報表計算應有之換算調整數,其與減資前換算調整數之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兌換損益)。惟列為當期損益之金額,應以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為限。差額若大於減資前換算調整數原貸方餘額(或借方餘額),其超過部分應維持「累積換算調整數」,列於股東權益項下,並調整「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該「資本公積─長期股權投資」應俟處分對乙公司之投資時,認列為當期損益。

三、前述其他應收款與減資匯回時依即期匯率計算之兌換差額,應列為當期損益。
(資料來源:20060624 會計人電子報)

◎長期股權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之會計處理

Q:甲公司持有乙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50%且對乙公司有控制能力,為維持資金之靈活調度,甲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買賣其對乙公司持股超過50%之部分股權。甲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對乙公司經常性之股權買賣部分,是否須逐筆計算取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差異?若可無須逐筆計算,則可否以同一年度內之取得股權計算股權淨值差異?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39段規定,甲公司在證券交易市場經常買賣之部分股權,於同月份購入之投資,得合併計算投資成本與股權淨值間差額,並以月為計算基礎。
(資料來源:2006062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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