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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11/24

內  容  索  引:

◎有關貴會函詢「36號公報首次適用年度前期財務報表揭露疑義」。

◎公共事業接受政府機關之捐贈資產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有關貴會函詢「36號公報首次適用年度前期財務報表揭露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三三○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36號公報首次適用年度前期財務報表揭露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之,故於編製九十五年度之比較財務報表時,屬適用日以前之財務報表得不適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之規定,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七號「金融商品之揭露」之規定揭露,並應於九十五年度財務報表中附註敘明此一事實。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5112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公共事業接受政府機關之捐贈資產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 民國94年11月24日
發文字號: (94)基秘字第331號

主  旨 : 公共事業接受政府機關之捐贈資產會計處理疑義。

相關公報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一、甲機關係公用性大眾鐵路運輸事業,為政府100%持有之國營事業。交通部鐵路工程改建局為解決交通問題,並基於社會整體資源運用為考量,執行重大鐵路交通建設政策,並於興建交通建設時,先行拆除甲機關營運使用中之固定資產,再將完工資產撥交甲機關營運使用,致使甲機關必須認列鉅額報廢損失。

二、交通部鐵路工程改建局撥交予甲機關使用之資產,於財務規劃階段即評估不具財務效益,投資無法回收。且甲機關於決定鐵路運輸運價時,所使用之客貨運輸成本亦排除政府補助重大工程折舊。致甲公司受贈資產後,徒增折舊、營運與維護等龐大經營成本,而無相對應之收益。

三、甲機關現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發布前之規定,於受贈資產時貸記「資本公積」。

會計問題

一、甲機關取得交通部鐵路工程改建局受贈資產,係基於配合政府擴建交通政策,並承擔環島內陸運輸服務,符合政府捐助之條件,其取得及提列折舊是否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規定處理?

二、受贈電車線、路軌及隧道等固定資產受贈時列記「遞延收入」,惟須經常維持十足使用效能,因其維護費用悉數列為收益支出,故不提列折舊,依現行會計制度規定報廢時,將全數轉列為報廢損失,是否可於報廢時,再將遞延收入同額轉列收入,俾達收入與費用配合?

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第29段「本公報生效日前之政府輔助,未依公報處理者,無須追溯調整。」如甲機關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規定處理,於初次採用時,是否需調整帳列相關受贈公積?

解釋函內容

一、鐵路改建工程局贈與甲機關營運使用之資產,若係為配合政府政策而與提升甲機關營運績效無關,且於決定鐵路客貨運輸運價時,前述資產之折舊費用不納入客貨運輸成本考量者,甲機關對此類資產之會計處理,宜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視為與資產有關之政府捐助。

二、甲機關之前未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處理者,該資產成本尚未提列折舊部分,宜於比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處理時,自受贈公積轉列為遞延收入,其續後並依折舊費用之提列比率分期認列為捐助收入。

三、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應依其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112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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