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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產條例租稅優惠 大幅縮減 財經兩部已達成共識,將全面緊縮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共計十五項減稅子法規的優惠,包括公司享有的功能性投資抵減與資源貧瘠鄉鎮投資抵減、個人股東投資抵減的抵減率等。
在個人股東投資抵減遭到限縮部分,原有的四百五十五項製造業獎勵將縮減為三百零四項;調降公司組織功能性投資的抵減率的部分,包括網際網路製造業、批發零售業、交通事業、營造業、影視事業、農業與廢棄物清除業等七大行業購置自動化設備或技術的抵減率將下降至7%或5%,抵減率減幅最高達50%。目前購置自動化設備的抵減率為11%,購置技術的抵減率為10%。
公司組織在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地區投資者,將採取分級訂定抵減率的做法:1. 由經濟部每年公告的資源貧瘠或發展遲緩鄉鎮中,挑選前二分之一貧瘠地區,調降其抵減率由20%降至15%;2.後二分之一屬於較不貧瘠地區的鄉鎮,其抵減率則由20%降至10%。
經濟部表示,將加速在年底前完成促產條例相關子法的修正,包括限縮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適用範圍及縮減自動化機械設備投資抵減率等,以配合明年稅改時程。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Q:公司辦理清算時,他人以公司為被告,但尚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應否列於資產負債表內? A:(1)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於正常營業期間,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屬或有負債,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第4段規定,判斷其發生或不發生之可能性,如屬於「很有可能」造成損失,且其金額可合理估計者,其損失應予認列。對於其他或有損失,為求適當揭露,宜斟酌其情形為適當之處理。
(2)前述正常營業期間之處理方式,乃基於會計上之繼續經營假設,即會計上假定企業將繼續存在,於可預見之未來不會解散清算。公司辦理清算期間,不符合會計之繼續經營假設,其未確定之民事訴訟中債務是否應列於資產負債表中,依現行會計準則尚無明確規定。
(3)至於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仍應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Q:民國八十年甲公司為長期出租之目的,於台中自有土地興建廠房,並與乙公司簽訂租賃契約。依雙方簽訂之租約約定,租賃期間自八十年九月一日起至九十年八月三十一日止,租期十年,營建費用由承租人代為支付,視為預付租金,另再按月繳付租金四、○三四千元。甲公司於民國八十年以前即登記有「委託營造廠商興建一般工業用地之廠房、商業大樓及國民住宅出售及出租」之營業項目,而甲公司自民國八十六年起更大力投入營建業務,民國八十六年度紡織部門及營建部門之營業收入分別為七六二、八七二千元及二、六八八、七一一千元。查興建廠房供出租係屬甲公司原已登記之營業項目之一,而前述租賃合約租期長達十年,每年租金收入穩定,甲公司認為係屬該公司之經常性業務,另甲公司認為其主要營業已由紡織事業逐漸轉型為營建事業,甲公司出租資產租金收入及成本是否可列為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 A:土地廠房出租若屬主要且經常性之營業活動,則租金收入及相關成本應列為營業收入及營業成本,至於是否屬於經常性之主要營業活動,乃實質認定問題。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Q:同地號土地,若部分作為營業處所用地,部分免費供員工宿舍、員工及客戶停車使用,該筆土地得否全數列為「固定資產」項下;又整筆土地如全數免費供員工宿舍、員工及客戶停車使用,得否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一辭非僅限於固定資產之自行使用及生產受益,亦應包括固定資產於主要營業活動之出租受益在內。問題所述土地如屬「供營業上長期使用」所必需,不論其為有償使用或無償使用,皆應列為「固定資產」項下。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係傳呼業者,從事「無線電叫人服務」業務(俗稱BB Call業務)。主要收入則為每月向使用門號之客戶收取固定之月租費收入,故只要吸收愈多客戶,則月租費收入愈大。甲公司為吸引客戶,推出下列二項活動:
(一)乙公司係呼叫器門號代理商,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門號代理合約,委託乙公司代理銷售甲公司呼叫器門號,甲公司支付乙公司銷售佣金。
(二)丙公司係服飾商品業者,甲公司與丙公司共同舉辦商品促銷活動,於活動期間內,凡至丙公司購買服飾兩件,即可獲得甲公司呼叫器兌換券一張。
甲公司支付乙公司的銷售佣金及甲公司利用丙公司商品促銷活動所贈送之呼叫器成本,其支出係為能夠換取將來長久的收益,故其支出效益及於以後各期,具有遞延性質,可否依本會民國74年12月4日(74)基秘字第083號解釋函及民國75年3月21日(75)基秘字第018號解釋函處理,認列為遞延資產,按估計經濟年限平均攤提。 A:一、甲公司支付乙公司之銷售佣金與廣告費性質有別,自無法適用本會民國74年12月4日(74)基秘字第083號函之解釋。
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56段規定「資產應於其未來經濟效益流入企業係很有可能,且其成本或價值能可靠衡量時,於資產負債表認列。」來函所述為獲取新客戶之佣金支出及贈送呼叫器支出,其是否具未來經濟效益具有極大不確定性,故應認列為當期費用,不得遞延。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公司與某電信公司簽訂共同推廣以電視機連接網路上網之合約。依合約規定某電信公司必須依約定比率,每月就消費者因使用電視而必需透過特定網站上網所支付予某電信公司的網路費用拆帳予甲公司。因消費者一旦使用甲公司所提供的視訊轉換器上網,必需透過甲公司所設立之特定網址來上網,故對甲公司而言,只要愈多消費者購買視訊轉換器,將來的網路使用收入就愈大。故甲公司欲以低於成本價提供消費者視訊轉換器以換取未來長遠的網路收入,則此視訊轉換器之成本與售價之差額,可否列為遞延資產? A:甲公司以低於成本價提供消費者視訊轉換器之目的是希望以此換取未來長遠的網路收入,惟未來收入不確定,故不宜將視訊轉換器之成本與售價之差額列為遞延資產。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Q:工程期在一年以內,跨越兩個會計期間,若工程損益可合理估計時,是否可採用完工比例法認列損益? A:工程期一年以內之工程合約會計處理應依主管機關規定辦理。根據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所發佈(87)台財證(六)第01948號函釋,公開發行公司若有承接他人在建房地並接續投入興建或有短期工程合約者,不得採用完工比例法認列相關損益。 (資料來源:2005102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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