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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2/24

內  容  索  引:

◎(94)066廢車處理業依規定申請之處理補貼費用會計處理疑義

◎核釋給付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及勞退新制退休金之課稅規定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修正內容

精  采  內  容:

◎(94)066廢車處理業依規定申請之處理補貼費用會計處理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發文字號:(九四)基秘字第○六六號

主旨:有關貴公司來函詢問「廢車處理業依規定申請之處理補貼費用會計處理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公司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函。

二、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九號「政府輔助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4段之規定,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助其已實現者,應於損益表中列為政府捐助收入或其他收入,或作為相關費用之減少,並於財務報表上作適當之揭露,且應分別揭露政府捐助對收入或費用項目之影響。上述表達方式一經選定應一貫採用。至於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助尚未實現者,應於資產負債表中以遞延收入表達。

三、來函所述,政府撥付之「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補貼費用」應屬與所得有關之政府捐助,應依前述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0224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核釋給付保留年資之退休金及勞退新制退休金之課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因應勞退新制自94年7月1日起實施,該部已針對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及第24條規定涉及之課稅問題,發布解釋令,俾供納稅人遵循。
  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並選擇適用勞工退休新制者,其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前之工作年資,應予保留;該保留年資之退休金,應由勞雇雙方約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結清或俟勞工退休時由雇主於30日內發給。
  財政部依據上開規定指出,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2項規定,於勞工退休時發給勞工保留年資之退休金,係屬勞工之退職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定額免稅額及課稅所得額;至於計算時所適用之,「退職服務年資」,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
  雇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第3項規定,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發給勞工約定結清之退休金,亦係屬退職所得,應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規定,計算定額免稅額及課稅所得額,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11條第1項規定「保留之工作年資」為準。惟前開結清之退休金如依據前揭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移入勞工保險局之個人退休金專戶者,在符合請領條件以前,不得領回,故勞雇雙方約定將退休金結清並全數移入個人退休金專戶者,於結清時尚無課稅問題,嗣後勞工向勞工保險局領取時,再併同勞退新制退休金,依所得稅法有關退職所得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另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勞工年滿60歲,工作年資滿15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工作年資未滿15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勞工依上開規定領取之一次退休金,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1款一次領取者之規定,計算退職所得,其「退職服務年資」之計算,應以前揭條例第24條第2項規定「工作年資」為準。勞工依上開規定領取之月退休金,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類第2款分期領取者之規定,計算退職所得。
(資料來源:20050224 賦稅署)

◎『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修正內容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已於93年10月26日發布「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審查要點」,供稅捐稽徵機關查核認定準繩,以減少徵納雙方歧見。有關公司研發支出適用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主要修正內容如下:

一、規定本國公司投資於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應以臺灣地區為限。即公司在臺灣地區以外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及總機構在臺灣地區以外之公司在臺灣地區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其發生之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之支出,無本辦法之適用。

二、公司依本辦法規定投資於研究與發展之支出,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公司所研發之產品、技術應專供公司自行使用。
(二)公司研發之產品或技術供他人製造、使用者,應取得合理之權利金或其他合理之報酬。

三、規定有設計、研發等事實之代工公司(即一般所稱ODM)得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之範圍。

四、規定公司生產單位改進生產技術或改善製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範圍。

五、自93年1月1日起公司股東以專利權、專用技術及著作權等作價作為股本或出資額,如非專供研發使用者,無投資抵減之適用。

六、規定申請驗證費用中屬改善內部管理而支付之輔導或諮詢等費用者,非屬本辦法之適用範圍。

七、公司依客戶要求之規格、圖面、樣品進行之測試製模等或就其現有產品應客戶要求,進行修正、補強後進行量產,係屬量產前之準備,無研究發展之適用。

八、如有政府對公司研究與發展之補助款,應自該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金額中扣除。

北區國稅局配合財政部修法,已將研發抵減案件列為加強查核案件現正派查中,呼籲營利事業自行檢查,如有與上述規定不符情形,請在稅捐稽徵機關調查前自行更正補報。
(資料來源:2005022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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