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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24

內  容  索  引:

◎外商企業及個人報稅 大陸審查從嚴

◎勞退新制 約聘臨時人員均需提撥退休金

◎台商匯回盈餘營所稅將減免

◎董事會未盡職能可由代理人代行

◎新式函證格式銀行主管需簽章

◎Q:請問長期股權投資依權益法評價時,若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應如何處理?

◎Q:航運業之貨運收入如何認列?

◎Q:企業對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究應採權責基礎逐月(季)估列;或於支付時列入「預付費用」,嗣後再逐月(季)分攤至獎金費用?

◎Q:分期付款銷貨價格與現銷價格間之差異,除利息因素外,若尚有其他因素造成兩者之差額(例如彌補未來壞帳風險及分期付款管理成本),其會計處理為何?

◎Q:甲建設公司為專營房地產投資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該公司於民國66年建造之大樓,依當年度董事會「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之決議,即予出租,直至民國74年始行轉售,前後期間長達9年。因甲建設公司之營業項目為興建房屋出租出售,前述房屋既供長期出租之用,則是否列為流動資產類中屬存貨科目之「待售房屋」滋生疑義。甲建設公司所建之上開建築物究屬「固定資產」或「待售房屋」?

精  采  內  容:

◎外商企業及個人報稅 大陸審查從嚴

大陸九十三年七月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與外籍個人之稅務管理審查程序進行調整後,包括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其境內轉讓程序,或外籍納稅人所得申報手續,都已較過去來的繁複。

根據大陸落實「關於第三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專案的決定」的相關規定,受讓方須就支付技術轉讓費,並列示技術轉讓費和商標使用費的金額,保留批准的技術轉讓許可文件及技術轉讓合約書,以備稅務機關檢查。商標使用費未註明或過低者,應按不低於合約總價款的50%核定為商標使用費,計算徵稅營業稅。

另外,外籍納稅人臨時赴大陸幾地工作或提供勞務時,必須統一在稅法規定的申報納稅日期時所在實際工作地申報。亦即,在某一地達到申報納稅日期者,即在該地申報納稅。

而外籍個人以非現金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之各式津貼,在申報繳納或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則必須同時提供有關有效憑證及證明資料。此外,在大陸無住所個人,於赴內地後一次性取得數月獎金,需就取得的獎金提出說明,並附送雇主有關獎勵制度證明,核准後才可免稅。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勞退新制 約聘臨時人員均需提撥退休金

企業運用派遣勞工、定期契約工、計時工讀生等約聘人員,九十四年七月勞退新制上路後都須納入退休金提撥範圍。由於企業界日前對新制適用的約聘對象有疑義,要求勞委會解釋,勞委會日前明確指出,雖然舊制退休制度將這類工作型態列為臨時性工作無須提撥退休金,但新制上路後,只要是本國籍勞工有受僱事實且該行業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雇主就必須為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提繳退休準備金。

勞委會強調,按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七條規定,「勞退金新制適用範圍為適用勞基法的本國籍勞工」,換言之,未來只要本國籍勞工有受僱事實,而且該行業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雇主就必須為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並提繳退休準備金。不管是編制內的員工、臨時人員,只要符合勞基法,雇主都得依照6%的提撥率,提繳退休準備金到勞保局勞工個人帳戶。而且根據勞退金條例規定,雇主若未依法幫勞工到勞保局開設退休金帳戶,將罰處兩千元到兩萬元,而且是按照未開戶的帳戶數處罰,並採按月連續處罰。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台商匯回盈餘營所稅將減免

政府擬降低或取消企業匯回海外子公司股利的營所稅,以鼓勵企業匯回海外盈餘,增加海外台商回台上市誘因,並提振國內投資。

九十三年十月美國生效的一項公司稅法中,規定美國跨國公司只要匯回2003年以前海外的利潤,其利得稅稅率將由35%降為5.25%,預估將可吸引6,500億美元資金回流。由於目前台商只要將海外子公司股利匯回台灣,就會被課徵25%營所稅,因此我國政府將參考美國這項方案,研擬降低台商匯回海外子公司股利的營所稅,並搭配在台投資計畫,以大幅提高企業匯回意願,並振興台灣愈趨低迷的民間投資。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董事會未盡職能可由代理人代行

商業司日前指出,依公司法第二O八條之一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的臨時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這項規定主要是因應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可以藉臨時管理人的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臨時管理人就是公司負責人。

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事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以發行股份總數3%以上股份的股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因此,若董事長未善盡管理人義務,遲遲不召開董事會或股東會時,法院可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其職,持有3%股權的股東,也可以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新式函證格式銀行主管需簽章

由於國內日前發生多起資本市場弊案,多與會計師函證內容有關,金管會要求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對此進行研擬新的函證規格,目前已研擬完成,主要有三項特色,分別為:
(1)將企業在銀行的應收帳款有無受限制,單獨列示;
(2)企業與銀行承做的衍生性商品內容,也須單獨列示;
(3)銀行對會計師業函證內容,須由銀行主管簽章。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Q:請問長期股權投資依權益法評價時,若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應如何處理?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8段,當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被投資公司應依投資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投資公司使用。如依前述,採用權益法所需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中加以調整。被投資公司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Q:航運業之貨運收入如何認列?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有關提供勞務之會計處理應依該號公報之相關規定處理,即航運業所承攬之貨物未運抵前,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零利潤法),俟貨物運抵後再認列該航次之其餘收入。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Q:企業對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究應採權責基礎逐月(季)估列;或於支付時列入「預付費用」,嗣後再逐月(季)分攤至獎金費用?

A:一、企業於春節前發放之年終獎金,按我國傳統慣例多係為獎勵員工工作熱忱及士氣,並獎勵員工過去一年來的努力及貢獻,故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其會計處理應採權責發生制,自期初開始每月或每季估列,即借記「獎金費用」,貸記「應付獎金」,待實際發放時,再沖銷「應付獎金」。

二、企業於年度終了時如已確定年終獎金之數額,且該數額與原估列之「應付獎金」有出入時,應調整「應付獎金」之餘額;如年度終了尚不能確定年終獎金之數額,則於次年度實際發放時,若與原估列之「應付獎金」有出入,應依會計估計變動之原則處理之。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Q:分期付款銷貨價格與現銷價格間之差異,除利息因素外,若尚有其他因素造成兩者之差額(例如彌補未來壞帳風險及分期付款管理成本),其會計處理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之規定,分期付款應收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其公平價值與名目金額間之差額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惟若有其他因素造成差價,且公司能有合理之解釋者,自得依其性質認列收益。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Q:甲建設公司為專營房地產投資之營利事業,主要營業項目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該公司於民國66年建造之大樓,依當年度董事會「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之決議,即予出租,直至民國74年始行轉售,前後期間長達9年。因甲建設公司之營業項目為興建房屋出租出售,前述房屋既供長期出租之用,則是否列為流動資產類中屬存貨科目之「待售房屋」滋生疑義。甲建設公司所建之上開建築物究屬「固定資產」或「待售房屋」?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依目前一般會計學理,存貨則為企業在特定期間購入供正常營業出售之用,或經製造備供將來營業出售之資產。

二、甲公司之主要營業項目既為「興建國民住宅與商業大樓之出租出售業務」,且所建之大樓已依決議以「長期持有以出租方式」經營,因此顯已符合「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定義。蓋「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一辭非僅限於固定資產之自行使用及生產受益,亦應包括固定資產出租受益在內。甲公司以長期持有出租方式經營大樓,在實質上應仍屬供營業上(商業大樓之出租)長期使用受益(出租房屋收取租金)性質。

三、基於上述理由,甲公司所建大樓在持有期間仍以列於固定資產項下,單獨以「出租資產」列示,或列入「房屋設備」為宜。
(資料來源:20050124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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