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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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5/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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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請問長期股權投資依權益法評價時,若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應如何處理? ◎Q:企業對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究應採權責基礎逐月(季)估列;或於支付時列入「預付費用」,嗣後再逐月(季)分攤至獎金費用? ◎Q:分期付款銷貨價格與現銷價格間之差異,除利息因素外,若尚有其他因素造成兩者之差額(例如彌補未來壞帳風險及分期付款管理成本),其會計處理為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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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九十三年七月針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與外籍個人之稅務管理審查程序進行調整後,包括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向其境內轉讓程序,或外籍納稅人所得申報手續,都已較過去來的繁複。
企業運用派遣勞工、定期契約工、計時工讀生等約聘人員,九十四年七月勞退新制上路後都須納入退休金提撥範圍。由於企業界日前對新制適用的約聘對象有疑義,要求勞委會解釋,勞委會日前明確指出,雖然舊制退休制度將這類工作型態列為臨時性工作無須提撥退休金,但新制上路後,只要是本國籍勞工有受僱事實且該行業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雇主就必須為勞工開設退休金帳戶提繳退休準備金。
政府擬降低或取消企業匯回海外子公司股利的營所稅,以鼓勵企業匯回海外盈餘,增加海外台商回台上市誘因,並提振國內投資。
商業司日前指出,依公司法第二O八條之一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的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的臨時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權。這項規定主要是因應公司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時,可以藉臨時管理人的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職務,以維持公司運作。在執行職務範圍內,臨時管理人就是公司負責人。
由於國內日前發生多起資本市場弊案,多與會計師函證內容有關,金管會要求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對此進行研擬新的函證規格,目前已研擬完成,主要有三項特色,分別為:
◎Q:請問長期股權投資依權益法評價時,若被投資公司採用不同之會計年度,應如何處理?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三次修訂條文第38段,當投資公司與被投資公司之報導日期不同時,除非實務上不可行,被投資公司應依投資公司會計年度另行編製財務報表以供投資公司使用。如依前述,採用權益法所需之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其報表日期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不同時,則在被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及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二者之差異期間內,所發生之重大交易或事件,其產生之影響應於投資公司之財務報表中加以調整。被投資公司與投資公司財務報表日期有差異之情況下,其差異不得超過三個月。報導日之差異及報導期間長度應每期相同。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有關提供勞務之會計處理應依該號公報之相關規定處理,即航運業所承攬之貨物未運抵前,應就預期可回收之已發生成本範圍內認列收入(零利潤法),俟貨物運抵後再認列該航次之其餘收入。 ◎Q:企業對年終獎金之會計處理,究應採權責基礎逐月(季)估列;或於支付時列入「預付費用」,嗣後再逐月(季)分攤至獎金費用? A:一、企業於春節前發放之年終獎金,按我國傳統慣例多係為獎勵員工工作熱忱及士氣,並獎勵員工過去一年來的努力及貢獻,故依收入費用配合原則,其會計處理應採權責發生制,自期初開始每月或每季估列,即借記「獎金費用」,貸記「應付獎金」,待實際發放時,再沖銷「應付獎金」。
◎Q:分期付款銷貨價格與現銷價格間之差異,除利息因素外,若尚有其他因素造成兩者之差額(例如彌補未來壞帳風險及分期付款管理成本),其會計處理為何?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之規定,分期付款應收款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其公平價值與名目金額間之差額應依時間之經過按利息法認列利息收入。惟若有其他因素造成差價,且公司能有合理之解釋者,自得依其性質認列收益。 A: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第75段規定,固定資產係「供營業上長期使用之資產」;依目前一般會計學理,存貨則為企業在特定期間購入供正常營業出售之用,或經製造備供將來營業出售之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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