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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08/24

內  容  索  引:

◎財政部已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偵辦標準

◎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 外銷貨物、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相關規定

◎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之相關規定

◎職工褔利委員會的經常性收入及入帳基礎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予免稅區營業人其銷售機器設備所生之勞務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規定

◎外銷貨物、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相關規定

精  采  內  容:

◎財政部已訂定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移送偵辦標準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為使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所定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行為案件,有明確之標準,財政部業已就相關案件,訂定移送規定如下:
一、有下列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情形者,應予移送偵辦:

(一)販售、提供空白或填載不實之統一發票、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交付與無交易事實之納稅義務人作為進貨、銷貨或費用憑證使用者。

(二)偽造變造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供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使用者。

(三)教唆納稅義務人使用第一款或第二款之統一發票、照證、印戳、票券、帳冊或其他文據者。

(四)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利用他人名義從事交易、隱匿財產、分散所得或為其他行為者。

(五)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偽造、變造或使用不實之契約、交易憑證、債務憑證、捐贈收據或其他文據者。

(六)其他教唆或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之行為,對納稅風氣有重大不良影響者。

二、因前開行為,致納稅義務人逃漏稅額未達新臺幣十萬元,且情節輕微者,得免予移送偵辦。

  中區國稅局指出,由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應科處刑罰之案件,財政部業於八十二年間訂頒「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所定納稅義務人逃漏稅行為移送偵辦注意事項」,作為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偵辦之依據,實施以來,對於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頗有助益。茲因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教唆犯或幫助犯部分,過去並未同步訂定移送偵辦之標準,以致各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標準不盡一致,亟待明確規範。因此,該部乃彙整各稅捐稽徵機關意見,統一訂定移送標準,俾利各稽徵機關一體適用。

  中區國稅局同時指出,優良之納稅風氣,有賴徵納雙方及稅務代理業者共同維護,不容蓄意教唆或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影響稅收及租稅公平,因此該部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應依法誠實申報納稅,有關稅務代理業者及其他相關人員亦應依法協助納稅義務人完成申報納稅義務,切勿以身試法。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非營利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課徵營業稅之規定

雄市國稅局表示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主辦或演出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其應納營業稅額係由稅捐機關依據臨時公演娛樂票券核定計算總收入,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十三條規定之稅率百分之一查定計算課徵。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非以營利為目的事業機關、團體、組織如有主辦或演出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活動如接獲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請依限繳納,以免逾期受罰。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 外銷貨物、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相關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規定如下:
(一) 外銷貨物:

1、經海關報關出口:得免開發票,唯應於報關當日按公布報關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申報 。

2、委託與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得免開立發票、唯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申報,金額為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二)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發票、唯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率換算銷售額申報。

(三) 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供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及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 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之相關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如經查明係地政機關規定應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且該不動產確係供該商號營業使用之資產,並己依規定入帳者,則該獨資商號營業人所取得之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及營業稅額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並准予依取得固定資產而溢付之營業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明後退還之。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獨資商號營業人購買不動產,以負責人名義登記所有權,所取得之進項憑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或退稅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職工褔利委員會的經常性收入及入帳基礎

職工褔利委員會的經常性收入來源及入帳基礎,經常成為職工褔利委員會作業上的疑義,南區國稅局特別針對此一焦點,貼心地整理哦!
職工褔利委員會的經常性收入計有三項:第一項為基金孳息,第二項為營業收入提撥款,第三項為下腳收入提撥款。

營利事業登記營業種類列有投資項目者,買賣短期票券之利息收入,因已分離課稅,可併入營業收入總額計算職工褔利金,但投資收益免計入所得額部分,因實質免稅,則不可併計。

自職工薪津所扣撥之褔利金,係屬褔利基金之增加,職工褔利委員會之組織於年度結束,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二條第八款規定,在計算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是否達基金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七十之免稅標準時,並不含職工薪津扣撥款在內。

以往年度之結餘款,及依職工福利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按創立或增資之資本提撥之福利金,均免納入當年度收入百分之七十之免稅標準的計算範圍內。

職委會發給職工之各項補助費,其中屬職工歷年自薪資提繳部分發給者,因係領回提繳之薪資,而該部分薪資已於取得年度課徵所得稅,免再計徵所得。

營利事業下腳變價應先列非營業收入,該收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範圍內撥充職工福利,唯公司的副產品及不堪使用之固定資產並非下腳,不得比照下腳提撥福利金,非製造業的行業,營運過程中不會產生殘餘之渣滓、廢料的情形,自然就無下腳變價收入。

職工褔利委員會之組織因毋需依權責制計算損益,平時採現金收付制作為入帳基礎,年終結算時,對已發生會計交易行為,產生應付科目時,可依權責發生制,列為當年度的支出。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予免稅區營業人其銷售機器設備所生之勞務收入可否適用零稅率之相關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第四款所稱「機器設備」,係指銷售供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等產製貨物或提供勞務過程暨研究發展、品質檢驗、防治污染、節約能源、工業安全以及起卸、堆置、搬運等所使用之機器設備。另機器設備成本應包括機器設備達到可使用狀態及地點前之一切合理必要之支出,是以如營業人銷售上述之機器設備予免稅區營業人而所生之勞務收入如經查明買受人係將此項勞務支出列屬機器設備成本,則銷售機器設備所生之勞務收入可適用零稅率。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予免稅區營業人其銷售機器設備所生之勞務收入適用零稅率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外銷貨物、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相關規定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有關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規定如下:
(一) 外銷貨物:

1、經海關報關出口:得免開發票,唯應於報關當日按公布報關用之匯率換算銷售額申報 。

2、委託與郵局或快遞業者運送出口:得免開立發票、唯應以郵局或快遞業者,所核發執據之日期及金額申報,金額為外幣者,則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匯匯率計算銷售額。

(二) 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得免開立發票、唯應以收款日為準,並以當日往來銀行買進外??率換算銷售額申報。

(三) 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銷售供免稅出口區內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事業、海關管理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依「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之時限及實際交易金額開立統一發票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呼籲營業人如有外銷貨物、銷售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類似外銷貨物或勞務零稅率發票開立時限及銷售額申報應依上述規定辦理以免權益受損。
(資料來源:20040824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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