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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上市櫃公司適用),請於編製本年度盈餘分配表時特別注意!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91)台財證(一)字第170010號
發文日期:民國91年03月18日
資料來源:證券暨期貨管理第20卷4期119-120頁
相關法條:證券交易法第41、41條
要旨:補充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
主旨:補充本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五○四四號函就股東權益減項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規定,請查照轉知。
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依本會八十九年十月三十日(八九)台財證(六)第六九九五○號函規定,公開發行公司轉投資之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其會計處理,自九十一年度起,應依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號「庫藏股票會計處理準則」公報辦理。故上市、上櫃公司九十一年度以後財務報表列示之股東權益減項,屬子公司持有母公司股票之庫藏股票成本部分,比照首揭函令規定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
二、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盈餘分派侵蝕資本,損及股東權益,上市、上櫃公司仍應就子公司在期末因持有母公司股票市價低於帳面價值之差額,依持股比例計算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評價如有回升之部分,上市、上櫃公司得就該部分金額依持股比率迴轉特別盈餘公積。
發文單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90)台財證(一)字第101801號
發文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資料來源: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相關法條:證券交易法第41、41條
要旨:健全股利政策之相關措施補充規定
主旨:茲就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發布健全股利政策之相關措施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本會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八九)台財證(一)第一○○一一六號函說明二規定「為維持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避免虛盈實虧,損及股東權益,上市(櫃)公司嗣後分派可分配盈餘時,除依法提出法定公積外,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就當年度發生之帳列股東權益減項(如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累積換算調整數等)自當年度稅後盈餘與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屬前期累積之股東權益減項金額,則自前期未分配盈餘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不得分派。嗣後股東權益減項數額有迴轉時,得就迴轉部分分派盈餘。」茲補充規定如下:
(一)上市(櫃)公司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含該長期股權投資嗣後分配所取得之無償配股),續後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跌價損失,得就合併時所產生資本公積屬於源自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範圍內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超過部分仍需提特別盈餘公積);惟非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產生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仍應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上市(櫃)公司處分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或以合併時所產生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撥充資本時,應按資本公積減少比例重新計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
(二)上市(櫃)公司因被投資公司合併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含該長期股權投資嗣後分配所取得之無償配股),續後評價產生之未實現跌價損失,上市(櫃)公司按持股比例所認列之長期股權投資未實現跌價損失,亦得於其依持股比例認列被投資公司合併產生之資本公積屬於源自取得長期股權投資範圍內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被投資公司處分因合併所取得之長期股權投資、或以合併時所產生資本公積彌補虧損或撥充資本時,上市(櫃)公司應按照持股比例及被投資公司資本公積減少比例重新計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上市(櫃)公司處分對被投資公司之長期股權時,上市(櫃)公司應重新按照持股比例計算免提列特別盈餘公積之金額,並應在一致性基礎下重新計算取得成本,且設帳控管,備供會計師查核,另應於財務報表中附註揭露前揭事實及金額,以達充分揭露之目的。 (資料來源:2004022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高額無償配股辦理現金增資審查原則 入股東會旺季,各上市櫃公司陸續公布去年盈餘分配,部分公司配發現金股息明顯高於股票股利。對於配股息又擬辦理現金增資案件者,證期會十日指出,在避免資本稀釋前提,企業只要無償配股不超過二元,且今年財測未較去年下滑三成以上者,即不會列入現增案從嚴審查名單。
證期會表示,目前規定多傾向希望企業不要大幅稀釋股本,對企業發放現金股息採取正面肯定態度,惟對於現金持有部位太高的企業,若以配息消耗現金部位,再從市場上辦理現增籌資,仍有從嚴審查規定可制衡。
證期會指出,只要申請辦理現金增資的企業,所配發股票股利不超過二元,且今年公布海外獲利無較去年衰退三成以上、且國內獲利無較去年下滑二成以上,均不會列入現增案從嚴審查名單。
證期會發布審察原則如下:
九十年七月九日(九0)台財證(一)第00二五五0號發布:
上市、上櫃公司股利政策及辦理無償配股案件之審查原則如下:
(一)上市、上櫃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發行新股者,若未依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規定於公司章程中訂定股利政策,該會將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第七款第二目規定退回其盈餘轉增資案件。
(二)上市、上櫃公司於本年度辦理無償配股案件者,若已訂股利政策惟未符合規定,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將從寬處理,原則同意其無償配股案件,請公司依規定修訂章程並提下次股東會討論;惟若其本年度辦理無償配股之每股配發金額達兩元以上,且依當年度財務預測預估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下降達百分之二十時,該會將予以暫停案件申報生效,並函請公司說明,若公司能提出合理說明及具體之改善計畫者,該會亦將同意其無償配股案件。至於依規定無須編製財務預測之上市(櫃)公司,有前揭股利政策未符規定且無償配股達二元以上情事者,則比照前揭規定,予以暫停並請公司說明相關事項。
(三)承銷商未來輔導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上市、上櫃時應將公司股利政策訂定列為輔導事項之一。
證期會九十年六月二十一日訂定高額無償配股公司海外募集資金案件之審查原則:
高額無償配股公司海外募集資金案件之審查原則
一、上市(櫃)公司申請現金增資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發行海外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等,若當年度(預計)辦理無償配股之每股配發金額達二元以上,且依當年度財務預測預估每股盈餘較前一年度下降達百分之三十者,證期會將比照國內募集資金案件審查原則,從嚴審查其海外募集資金案件;但其海外募集資金用途係用於投資國內以擴充生產設備或購置固定資產,且能提供具體資料佐證其每股盈餘下降為短期現象者,不在此限。
二、上市(櫃)公司申請(報)年度無償配股二元以上者,應於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中評估有無前述每股盈餘重大稀釋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
三、上市(櫃)公司如於董事會決議通過無償配股議案前送件者,應說明配股計畫、依計畫執行之可行性,證期會並將依前項審查原則辦理。 (資料來源:2004022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公司名下房屋稅可依使用情形申請住家用稅率 公司名下所有的房屋不作營業使用,可依它的使用情形,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房屋稅是按房屋的實際使用情形課徵。一般人都以為只有在個人名下的房屋作住家使用時,才可申請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事實上公司名下的房屋作為住家用也是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舉例來說:一家甲公司擁有一棟七層樓房屋,其中地下室免費給自己員工停車使用,一樓至五樓作辦公室使用,六樓至七樓作員工宿舍及附設員工餐廳。則該公司房屋一樓至五樓應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六樓至七樓房屋可以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至於地下室停車場部分,則可以免徵房屋稅。 (資料來源:20040224 實用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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