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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1/24

內  容  索  引: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補貼花以免受罰

精  采  內  容: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修正草案

為貫徹公開發行公司資訊充分揭露之原則,爰修正本準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度聲明書嗣後應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申報。

為配合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修正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之內容,本準則第二十三條爰酌作文字調整。
(資料來源:20031124 證期會)

◎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補貼花以免受罰

財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就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書應否貼用印花稅票作成解釋,其中「財務報表查核簽證委任書」部分,財政部認為係會計師事務所依據證?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公布之「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規定,辦理審核委託人之帳務處理及財務報表編制等事宜,該委任書非屬承攬契據性質,其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簽證案件亦同;惟委任書內容如尚包含有為委任人完成其他之工作者,則兼具承攬契據性質,如無分別計價,仍應按委任書金額貼用印花稅票。至於「申報增資發行新股委任書」及「股票上櫃申請輔導委任書」部分,因契約內容均明定會計師事務所須代委託人辦理之工作,及其完成工作給付報酬之約定,財政部認非單純委任性質,應屬承攬契據之課稅範圍,仍應依法貼用印花稅票。
  據臺北市稅捐稽徵處表示,會計師事務所與客戶簽訂之各項委任契約書,因稅法規定未臻明確,且台灣省、台北市會計師公會持不同看法,故實務上,前述契約書大多仍未貼用印花稅票,不但數量多且金額龐大。因此該處特別呼籲,財政部已經對會計師與客戶簽訂之委任契約書應否貼花做成解釋,會計師事務所與其往來之客戶,應即依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趕快自行檢查最近五年內簽訂之委任契約書是否具有承攬性質,並依印花稅法第七條第三款規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貼用印花稅票,以免被稅捐處查獲違章而受罰。
(資料來源:20031124 台北市稅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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