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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9/24

內  容  索  引:

◎問:營利事業捐贈對象及得認列費用之規定及限額為何?

◎股票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810212)

精  采  內  容:

◎問:營利事業捐贈對象及得認列費用之規定及限額為何?

答:依相關法規規定如下:

所得稅法 第三十六條

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以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款規定之捐贈外,凡對合於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所得稅法 第十一條第四項

本法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係以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者為限。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七十九條

捐贈:
一、營利事業之捐贈,得依左列規定,列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一)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對各級政府之捐贈,對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之捐贈及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不受金額限制。

(二)除前目規定之捐贈外,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之四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對所有公職人員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及對所有總統、副總統候選人競選經費之捐贈總額,各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對依法設立政黨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其總額並不得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但對於政黨之捐贈,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於該年度省(市)以上公職人員選舉之平均得票率未達百分之五者,不適用之。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如其為新成立之政黨者,以下次選舉之年度得票率為準。營利事業連續虧損三年以上者,不得捐贈競選經費。

(三)除第(一)(二)目規定之捐贈外,對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以不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為限。

(四)對大陸地區之捐贈,應經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許可,並應透過合於所得稅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之機關或團體為之,且應取得該等機關團體開立之收據;其未經許可或直接對大陸地區捐贈者,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二、前款第(二)(三)目之捐贈總額應依左列公式核計認定之:
對依法設立政黨或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可捐贈金額:〔經認定之收益總額(毛利、分離課稅收益及其他收益)─各項損費(包括國防建設、對政府捐獻、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捐贈、勞軍捐贈、財政部專案核准之捐贈及對候選人依法得列報競選經費之捐贈,但不包括對政黨依法得列報之捐贈及其他捐贈)〕÷(1+10/100)×10%。

三、捐贈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購入供作贈送之物品應取得統一發票,其屬向核准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購入者,應取得普通收據。其係以本事業之產品或商品贈送者,應於帳簿中載明贈送物品之名稱、數量及成本金額。

(二)捐贈應取得受領機關團體之收據或證明。其為對候選人捐贈者,應取得候選人依規定格式開立之候選人競選經費受贈收據。
(資料來源:20030924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股票承銷價格訂定使用財務資料注意事項(810212)

一、為使股票承銷價格之訂定充分公開,提供正確之投資判斷,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使用財務資料訂定承銷價格時,應確實反映發行公司之經營情況並充分表達承銷價格之訂定過程。

三、採用市場慣用之公式計算承銷價格者(每股稅後純益×類似公司最近三年度平均本益比×40﹪+每股股利÷類似公司最近三年度平均股利率×20﹪+最近期之每股淨值×20﹪+預估股÷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20﹪),其計算因素及權值如有更動或採用其他計算公式者,應充分說明其理由,並比較其與市場慣用公式所算價格差異之原因。

四、每股稅後純益及每股股利之計算,應採過去二年度及未來年度之平均數據。使用過去資料時,應充分反映發行股數增加之稀釋效果,使用預估資料時,應依規定編製財務預測及經會計師核閱,並請證券承銷商具體說明其達成之可能性。

五、每股稅後純益及每股股利之計算,如損益表中有屬非經常性淨收益且未來年度無經常產生此項收益者,應避免使用之。

六、每股股利之計算應排除資本公積配股數額,並應避免超過當年度每股稅後純益扣除法定盈餘公積、員工紅利、董監事酬勞及特別盈餘公積後之數額。

七、類似公司至少應有三家,其採樣應顧及市場之合理本益比倍數及股利率,且應優先採用承銷商評估報告中同業財務比率之比較分析所引用之類似公司,並應依左列相似條件綜合為之:
(一)主要事業部門或主要產品占營業額之比重。
(二)每股獲利能力及成長率。
(三)股利分派情形。
(四)資產狀況或資本規模。

八、上市公司中,若無類似公司或類似公司之本益比偏高、偏低而無法合理採樣三家類似公司時,應以第一類上市股票之平均本益比及股利率代替類似公司之平均本益比及股利率,並充分說明無法合理採樣之理由。

九、類似公司之本益比及股利率應採用剔除異常數據之連續三年平均資料予以計算,其每股稅後純益及每股股利之計算基礎,若係以期末股本計算,股價應以除權後之價格計算。

一○、類似公司平均本益比之計算結果,不得高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所發布之最近期第一類上市股票之平均本益比。

一一、每股淨值應採用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新數據,並充分反映股數增加之稀釋效果。若考慮資產重估價值,應參照營利事業資產重估價辦法予以重估或按公告現值充分反映資產價值後為之,且應併入市場慣用公式中計算。
(資料來源:20030924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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