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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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7/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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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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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上市(櫃)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所屬公司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原兌回股數範圍內,將已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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