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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07/24

內  容  索  引: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精  采  內  容:

◎上市(櫃)公司內部人將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上市(櫃)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在所屬公司發行之海外存託憑證原兌回股數範圍內,將已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申請核准後,向非特定人為之。

二、前揭申請方式:由內部人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辦理申請。

三、內部人若將已持有之原有價證券交付保管機構,由存託機構據以再發行海外存託憑證,致持有所屬公司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四、下列之人,亦有前揭規定之適用:(一)內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內部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二)法人董事(監察人)代表人、代表人之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資料來源:20030724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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