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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支出之會計處理疑義 Q:
企業為促銷產品所進行專案銷售(即專為某項或某批產品而擬定之單獨銷售計畫,並積極從事促銷工作者)之廣告支出,例如單一工地預售屋之廣告支出,可否遞延?
A:
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無形資產」(以下簡稱 IAS38)第 29 段規定,推出新產品或服務之成本(包括廣告及促銷活動成本)非屬無形資產成本之一部分。另 IAS38 第 69 段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所發生之支出雖可對企業提供未來經濟效益,但並未取得或產生可認列之無形資產或其他資產。在提供商品之情況下,企業應於有權利取用該等商品時,將支出認列為費用。在提供勞務之情況下,企業應於收取該等勞務時,將支出認列為費用。例如,廣告及促銷活動之支出(包括郵寄訂購目錄)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綜上所述,專案銷售之廣告支出應於發生時認列為費用,不得遞延。 (資料來源:20160423 會計人電子報第64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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