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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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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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於公司發放股利前,將股權移轉予投資公司,規避營利所得併課個人綜合所得稅,除補稅外並處罰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甲公司大股東A君於公司董事會決議發放現金股利後,隨即成立乙投資公司,該大股東A君對乙公司持股100﹪,並安排將個人名下甲公司股票買賣移轉予該乙投資公司,乙投資公司取得股利,不久A君再以低價買回甲公司股票,造成乙投資公司產生投資損失,投資收益與損失互抵後,該乙公司無須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A君則藉除息前出售甲公司股權,事後再買回的移轉行為,規避了個人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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