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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10/04/23

內  容  索  引:

◎其他股東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時,投資公司是否喪失重大影響力。

◎合建房屋契約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

精  采  內  容:

◎其他股東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時,投資公司是否喪失重大影響力。

Q:
一、甲公司長期投資乙公司(有限公司),持有39.97%股權,同時其代表人出任乙公司董事長。乙公司兩名董事之另一位董事係由兼任總經理之自然人股東擔任。

二、依照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準用第四十六條及第五十七條規定,有限公司業務之執行,取決於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有限公司之董事,關於通常事務,各得單獨執行;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關於公司營業上一切事務,有辦理之權。

三、另一丙公司持有乙公司59.93%股權,對乙公司有控制能力。

試問:

丙公司對乙公司具有控制能力時,甲公司是否可主張對乙公司之投資喪失重大影響力?

A:

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採權益法,應視其是否對乙公司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而定。

二、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但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
(資料來源:20100423 會計人電子報341)

◎合建房屋契約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

Q:
甲公司與乙建設公司於97年簽訂合建房屋契約,約定由甲公司提供工業用地,乙建設公司提供資金,合作興建住宅及商業大樓,於興建完成後,按約定比例由雙方分配房屋及應計之土地持分。翌年,雙方考慮法令限制變更,另行簽訂補充契約,修改土地持分分配比例。

  嗣後雙方考慮環境因素,認為暫不執行原合建契約為宜,而於民國99年1月初簽訂解約協議書,約定:

一、若於民國99年9月底前,甲公司迄未出售該筆土地,甲公司得選擇:

1.回復原合建契約。

2.另訂新約。

3.於民國99年12月31日支付乙建設公司X億元後,解除原約。

二、若甲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31日前以高於每坪X萬元單價出售該筆土地,則應支付乙建設公司X億元之參與利益;每坪售價未達X萬元時,乙建設公司應負擔差額之半數,由甲公司支付之X億元參與利益內扣除,扣完為止。

試問:

一、前述解約協議之會計處理為何?

二、該交易之「參與利益」在財務報表上應如何表達?

A:

一、解約協議簽訂於民國99年1月初,故對98年度而言,係屬期後事項,且顯示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表提出日間之重大變化,故應於財務報表中揭露其性質及可能影響數。

二、編製99年度期中報表時,如甲公司尚未確定選擇何種方案,則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規定辦理。

三、於99年度如需支付乙建設公司「參與利益」,因為該款項並未增加土地之經濟效益,宜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費用或非常損失。
(資料來源:20100423 會計人電子報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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