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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商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課程規範 一、為配合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102年及104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IFRS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會計主管對於IFRS瞭解及實務運用能力,本會已於98年12月函請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公開發行公司及證券商,請其會計主管積極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設IFRS相關訓練課程,自99年1月1日起於法定期限內完成至少15小時之IFRS相關訓練課程。
二、具體規範如下:
(一) 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本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主管應於99年1月1日起至101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二) 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99年1月1日起至103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15小時以上。
(三) 前開IFRS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3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
(四)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99年至103年期間曾經參加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IFRS相關課程訓練15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制進修IFRS相關課程至少15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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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連結: (資料來源:20100323 證期局) ◎持股比例為50%時之合併報表編製方式。 Q:
甲公司係某合資企業之合資控制者,其持股比例為50%,甲公司對該合資企業之權益應如何編製合併報表?
A:
甲公司對該合資企業之權益應採權益法,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處理,甲公司對該合資企業之權益得不編製合併報表;選擇編製合併報表者應採比例合併法,並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一號「合資投資之會計處理準則」第25段之規定以科目別合併或依類別單獨列示。惟甲公司對該合資企業之投資若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分類為待出售之條件者,應依該公報之規定處理,不適用權益法或比例合併法 (資料來源:20100323 會計人電子報337) ◎建設公司以包工不包料方式建屋並預售,準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疑義。 Q:
一、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中釋明,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若能符合六條件,則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二、實務上,營建工程合約通常按工料包含程度,大別為包工包料及包工不包料兩種經營型態。包工包料係指由營造廠商負責購料及施工,此時合約價款包括材料款及工價在內;包工不包料則純屬勞務合約,係指由業主(投資興建者)負責購料交付營造廠商使用,營造廠商僅負責施工並不購料,此時合約價款只含工價。
試問:
(78)基秘字第099號函之六條件中要求「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可合理估計。」而包工包料合約確為估計工程總成本之客觀證據。再者,解釋函又明示「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該函是否排除包工不包料經營型態於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範圍以外,而不得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
一、本會認為建設公司欲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則工程總成本應能合理預估。由非關係人廠商承包工料時,則可根據該包工包料合約合理估計工程總成本。至於非包工包料或包工不包料時,所估計之工程總成本是否合理,為實質認定問題。
二、若建設公司之工程總成本可合理預估,同時符合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釋之六條件,則可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資料來源:20100323 會計人電子報337) ◎建設公司建屋預售準用完工比例法之疑義。 Q:
依(78)基秘字第099號函之規定,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房預售,若能符合下列條件,則可依本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
1. 工程之進度已逾籌劃階段,亦即工程之設計、規劃、承包、整地均已完成,工程之建造可隨時進行。
2. 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
3. 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
4. 應收契約款之收現性可合理估計。
5.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工程總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可合理估計。
6. 歸屬於售屋契約之成本可合理辨認。
試問上述「估計工程總成本」應否包括土地成本、「估計工程總成本」是否包括資本化之利息,以及完工比例之衡量方法為何?
A:
一、房屋與土地損益合併認列時,估計工程總成本中應包括土地成本。土地損益單獨認列時,工程總成本中不應包括土地成本。
二、如為專案建造,符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相關規定,土地及開發成本之利息應予資本化。在計算售屋利益時,列入已投入建築成本及房屋總建築成本中。
三、售屋利益應按已投入建築成本佔房屋總建築成本比例或按房屋施工進度認列。 (資料來源:20100323 會計人電子報337) ◎費用之歸屬未確定前,其利息資本化及折舊提列之處理。 Q:
一、甲公司提供大樓一棟與乙公司合作經營觀光飯店,飯店由乙公司負責經營,甲公司則按營業收入某一比例抽取權利金。雙方於九十五年簽訂之補充協議書訂明甲公司自行裝潢等項之費用及所發生之利息(其利息包括房屋設備在內),如乙公司開業後在兩年或三年期內有大幅盈餘時,當可由乙公司負擔一部分或全部,由甲乙方另行協議。
二、九十七年三月雙方合作經營之觀光飯店開業後以迄九十八年六月底止之借款利息,甲公司以該項利息究由誰負擔尚未協商確定為由,仍將利息予以資本化,迄九十八年七月一日雙方協商確定該項利息由甲公司負擔後,始由「房屋設備」及「雜項設備」轉出改列為「財務支出」。
三、甲公司之「房屋設備」及「雜項設備」於觀光飯店開業後,以「雜項設備」(即裝潢費用)由誰負擔尚未協商確定為由,對「房屋設備」及「雜項設備」均未計提折舊,迄九十八年六月底雙方協商確定由甲公司負擔後,自九十八年七月起開始計提折舊。
試問:
一、甲公司是否得以利息負擔之歸屬尚未確定,而於設備資產已達可供使用狀態後,仍繼續將利息資本化?
二、甲公司是否得以裝潢費用之負擔尚未確定,而於設備資產已達可供使用狀態後,仍不提列折舊?
A: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號「利息資本化會計處理準則」對於利息支出資本化之規定,該設備資產既已開始使用,即不得將利息資本化,甲公司不得以「利息究由誰負擔,雙方尚未協商確定」為由,將該利息予以資本化。
二、甲公司所支付之裝潢費用與利息支出日後能否獲得乙公司歸墊具不確定性,係屬或有利得,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九號「或有事項及期後事項之處理準則」之規定,不得預計或有利得入帳,故應於支出當期將利息支出列為費用,不得資本化。裝潢支出則視其性質列為資產或費用。若列為資產,仍應計提折舊,俟確定可獲乙公司歸墊該筆款項時方將可收回之款項列做其他收入或沖抵資產,並調整已提之折舊。 (資料來源:20100323 會計人電子報337)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並預售,準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之疑義。 Q:實務上建設公司投資興建房屋,除以自有資金購入土地建屋出售外,多採取合建方式,即地主提供土地與建設公司興建房屋。依銷售方式,合建經營型態又可分為合建分屋、合建分售與合建分成三大類。建設公司如以合建分屋方式建屋預售,於符合(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條件時,是否得準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以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A:合建分屋係以部分之建築總成本取得土地,故若建築總成本可以合理預估,則可按完工比例認列售屋利益。 (資料來源:20100323 會計人電子報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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