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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適用完工比例法處理疑義。 Q:建設公司採「完工比例法」認列自地自建工案之收益,其「完工比例」可否以總投入成本(含土地成本)佔預計工程總成本(含土地成本)之比例計算?
A:
一、建設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建房預售,若符合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釋,則可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一號第9段之規定,適用「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
二、工程之利益主要係源於房屋之興建而產生,故出售土地之利益應隨著房屋完工之比例而逐期認列,而非投入土地成本即有利益產生。本會(88)基秘字第138號函釋中於計算六條件時,工程總成本中應包括土地成本,但於計算完工比例時,若採工程成本比例法,應將土地成本排除於計算完工比例中。 (資料來源:20080523 會計人電子報246) ◎子公司買賣長期股權投資依第五號公報第50段處理之疑義。 Q:
一、甲公司為一上市公司,下有100%持有之境外公司乙,乙公司並持有一外國上市公司丙之70%股權。
二、今乙公司擬於93年7月處分丙公司部份股權,使投資比例自70%降至20%,並認列處分投資利益新台幣一億元,甲公司因透過100%持有之乙公司,故亦認列投資收益一億元。
三、乙公司續於93年8月認購丙公司之現金增資股,使持股自20%回升至50%,由於係非按比例認購,依我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50段,應將所投資之股權淨值增減數,調整長期投資及資本公積,若資本公積餘額不足時,其差額應借記「保留盈餘」。甲公司因乙公司此項交易須借記保留盈餘約新台幣八仟萬元。
四、如上述二及三之交易,導致甲公司93年第3季之淨利暴增,但對股東權益之淨影響僅為新台幣二仟萬元,由於季報表並未包括股東權益變動表,將誤導投資大眾。
試問:
甲公司對上述二、三、之交易,為避免誤導投資大眾,可否於93年第3季損益表逕以淨額認列投資收益?
A:
由於長期股權投資之處分損益是否實現,應視管理當局有無處分之意圖,以及經濟實質上有無處分之後果。故乙公司於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後,又於短期內認購其現金增資股,此時,若乙公司於處分丙公司部分股權時,已意圖短期內再以現金增資方式購回,且認購比例較原持有比例顯著為高,則應將原出售利益予以遞延。嗣後認購現金增資新股,調整股權淨值增減數時,應先行沖回遞延利益。若遞延利益尚有貸餘,該餘額應轉為已實現利益;若遞延利益不足時,則借記帳上由長期投資所產生之「資本公積」,若仍不足再行借記「保留盈餘」。 (資料來源:20080523 會計人電子報246) ◎所得稅相關問題。 Q: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會計處理?
A: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所得稅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1段規定「依稅法規定,未分配盈餘加徵百分之十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已有明確規定者,得從其規定於所得發生年度估列為當年度費用。嗣後股東會若有變更盈餘分配時,再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八號『會計變動及前期損益調整之處理準則』有關會計估計變動之規定處理。其盈餘分配在公司章程內未有明確規定者,應俟股東會決議後方可列為費用。」 (資料來源:20080523 會計人電子報246) ◎母子公司營業性質不同,其合併損益表之表達。 Q:若母子公司因營業性質不同,於編製合併損益表時應如何表達?
A:若母子公司營業性質不同,編製合併損益表時,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規定辦理,惟為避免閱表者之誤解,宜將子公司之營業收入列於合併損益表「營業收入」項下,以「其他營業收入」科目列示。 (資料來源:20080523 會計人電子報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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