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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7/03/23

內  容  索  引:

◎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是否重大修改條件疑義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收入認列疑義

精  采  內  容:

◎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台財稅字第09604512870號
核定「九十五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 直轄市部分:

(一) 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5%計算。
(二) 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8%計算。

二、 直轄市以外之其他縣(市)部分:

(一) 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 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 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資料來源:20070323 賦稅署)

◎是否重大修改條件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59號

主旨:是否重大修改條件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

問題背景
一、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現金增資私募三年乙種特別股,發行總額新台幣1,500,000,000元,每股股息2%以年複利計算,預計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屆期。乙種特別股之發行條件中規定:乙種特別股發行期間為三年,除若因客觀因素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無法收回已發行特別股之全部或部分時,其未收回之特別股權利,仍依原發行條件延續至本公司收回為止外,本公司將於到期日依原始發行價格贖回。

二、甲公司於民國九十五年發生大幅虧損,致無盈餘收回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屆期之特別股,故公司擬依上述發行條件之規定,依原訂股息率按實際延展期間以年複利計算乙種特別股之股息至公司全部收回為止。

會計問題

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第125段之規定,金融商品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日後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者,視為新發行,仍須適用本公報。惟甲公司若係依原發行條件之規定延續至收回為止,對該發行條件之履行是否得視為無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排除適用第三十六號公報?

解釋函內容

來函所述公司因客觀環境影響,致無盈餘以收回於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到期之特別股,故擬依原發行辦法延續至全部收回為止。若該延續乃依據該特別股原發行條件規定辦理,且原發行條件於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開始適用後未曾修改,則非屬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六號第125段所述重大修改原發行條件之情況。
(資料來源:2007032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收入認列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6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96)基秘字第060號

主旨: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收入認列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及第十一號「長期工程合約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甲建設公司與地主乙簽訂合建契約書,甲建設公司提供資產與乙地主合作興建房屋,並採合建分屋方式進行。甲建設公司建造之房屋分為A、B及C三棟,依契約書所定之分配,甲建設公司分得B棟及部分C棟,乙地主分得A棟及部分C棟。A、B及C棟共用一建造執照,A及B棟於95年開工,預計98年完工,C棟預計於98年開工,於100年完工。

一、甲建設公司如採用全部完工法認列損益,屬甲建設公司分得之B棟部分之損益是否於98年完工取得使用執照,並出售交屋予買主時,依出售情形單獨認列損益,或須遞延至100年C棟完工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依出售情形認列損益。

二、甲建設公司如欲採用完工比例法認列損益,若依本會民國78年7月27日(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測試其工程是否符合完工百分比法並認列相關出售損益,於測試(1)是否符合預售契約總額已達估計工程總成本及(2)買方支付之價款已達契約總價款百分之十五等二條件時,是否可僅依甲建設公司所分得之B棟及部分C棟計算,不考慮乙地主所分得部分。

會計問題
甲建設公司提供資金與乙地主合作興建房屋,採合建分屋進行,甲建設公司可否僅就其所分得之部分作為收入認列之基礎?

解釋函內容
一、建設公司與地主合建分屋,甲建設公司分得之B棟建築物雖先行完工,但應交付予乙地主之A棟及部分C棟尚未完工交屋,若此建案不符合完工比例法之規定,而應採用全部完工法時,因賺取收益之活動尚未完成,故不得先行認列B棟建築物之損益。

二、建設公司是否得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售屋利益,仍應依本會(78)基秘字第099號函規定之六項條件判斷,若符合全部條件則可採完工比例法認列其售屋利益,且僅支付價款已達其個別契約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銷售合約,始按完工比例法計算,支付價款尚未達其個別契約價款百分之十五之銷售合約,仍應按全部完工法處理。

三、此建案於測試是否符合(78)基秘字第099號函之六項條件時,應依本會(84)基秘字第024號函之規定,就整個合建契約為基礎進行測試。
(資料來源:2007032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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