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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認股選擇權會計處理疑義。 Q:公司發行員工認股選擇權時,應如何區分酬勞性計畫及非酬勞性計畫?
A:企業給與員工認股選擇權時,依員工是否獲得利益分為酬勞性及非酬勞性認股計畫兩種。非酬勞性認股計畫,係指員工認購股份之行使價格與市價相當並未獲得特殊利益,公司亦未因給與認股計畫而付出實質代價,此種認股計畫應同時具有下列四種特性:(1)所有服務滿一定年資之員工均可按合理之比例參加認購,而非僅限於少數高級主管。(2)符合資格之員工每人所認購股數應相等或按薪資之一定比率計算。(3)認購權應在合理期間內行使。(4)行使價格按市價打折,其折扣不得大於公司所能節省之對外公開發行股票之成本。凡不符合上述四種條件之一者,則公司是以認股計畫作為員工之額外酬勞,屬酬勞性認股計畫。 (資料來源:20060723 會計人電子報) ◎處分股權之會計處理疑義。 Q:甲公司共持有A、B二家100%持股之子公司,為了能順利將所持有之部分A公司股權出售予乙公司,甲公司應乙公司降低售價之要求,並由A公司向B公司借款,使A公司與B公司簽訂$40,000,000之借款合約,以增加A公司之負債。試問,此交易之經濟實質及適當之會計處理為何?
A:由於A公司及B公司均係甲公司100%持股之子公司,且前述借款交易係因應出售A公司股權予乙公司所作之安排,其經濟實質為A公司以$40,000,000辦理減資退還甲公司,再由甲公司以相同金額投資B公司,故A公司及B公司應就債權及債務變動合計數調整資本公積,借記資本公積時若貸方餘額不足,則調整保留盈餘,而甲公司則應依權益法調整對A公司及B公司之長期投資。惟前述處理應就A公司承諾支付B公司$40,000,000部分估計實際可收取金額,並以實際可收取金額入帳。另若此借款未支付合理之利息,則應按設算利率計算其公平價值入帳。 (資料來源:20060723 會計人電子報) ◎公司分割有關聯屬公司之判斷疑義。 Q:A公司(被分割公司)為一上市公司,為因應發揮企業經營效率進行組織調整,擬依企業併購法之規定,預計將代工部門之營業(總資產或營業收入未達50%)讓與A公司持有具表決權股份比例約30%(僅具重大影響力)之既存B公司(為一上市公司),並由A公司取得B公司發行之股權,分割後,A公司持有B公司具表決權股份之比例提高為60%(具控制能力)。A公司分割後取得B公司股權之比例未達100%,是否仍須適用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解釋函之規定?
A: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七號「合併財務報表」第5段規定,聯屬公司係指母公司及其全部子公司之統稱。A公司於分割後持有B公司具表決權股份之比例提高為約60%,則A公司及B公司即為聯屬公司,故依本會(91)基秘字第128號函釋,A公司應將所讓與資產帳面價值(若有資產減損,則應以認列損失後之金額為基礎)減負債後之淨額作為取得股權之成本,不認列交換利益。 (資料來源:20060723 會計人電子報) ◎技術報酬金帳列處理事宜。 Q:甲公司將部份業務及產品移往其持有100%股權之大陸子公司負責,由於甲公司須經常派員至子公司指導協助模具之設計開發,故與子公司訂有長期之技術顧問合約,約定以子公司當年度銷售淨額之一定比例收取技術報酬金,並要求子公司於會計師查核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完成支付該報酬金。甲公司因業務移轉,技術報酬收入成為甲公司經常且重覆發生之收入,則該收益可否列為營業收入?又技術報酬收入若無法列為營業收入,可否將因提供勞務所產生之相關費用列為技術報酬收入之減項,以淨額列示?
A:甲公司所收取之技術報酬金為大陸子公司於合約期間一定比例之年度銷貨淨額,且於其查核報告完成後一個月內支付予甲公司,故甲公司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二號「收入認列之會計處理準則」第32及33段規定,於符合權利金收入認列條件時,依相關合約之實質內容,按權責發生基礎認列技術報酬金收入。如該收入來自甲公司之經常且主要之營業活動,應列為營業收入;否則,應列為營業外收入,以其淨額列示。該交易如有公司間未實現損益,仍應予以消除。 (資料來源:20060723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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