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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資產取得時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入帳疑義 發文日期: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九五)基秘字第○九○號
主旨:有關貴會函詢「金融資產取得時所發生之交易成本入帳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以公平價值衡量且公平價值變動認列為損益之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其取得或發行之交易成本,得於取得或發行時認列為當期費用(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附錄一釋例一所示),或計入為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之原始成本(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附錄一釋例二所示),惟應按類別一致採用,會計政策並應敘明類別之分類方法及各類別所採用之原則。
二、惟嗣後如財務會計準則公報有相關規定時,應依照公報辦理。 (資料來源:2006032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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