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6/02/23
◎未列入議案者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理由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4項及第5項規定:「有左列情事之一,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得不列為議案:…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者。…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所詢請依上開規定辦理。 (95.2.23經商字第09502404340號函)(資料來源:20060223 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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