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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公開發行公司有關資產減損之評估,應依說明辦理。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五號公報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適用(亦得提前適用);鉅額減損且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依證交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於二日內將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應妥適保存評估資產減損之文件,以供會計師驗證,並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 (資料來源:20050423 證期局) ◎Q:設甲公司投資數家於國外營運之子公司,並採權益法評價,請問甲公司是否得因該等子公司之規模(例如股權淨值)對甲公司而言不具重要性,而免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之規定計算其換算調整數? A:投資公司對所投資之國外子公司如需採權益法評價,則應計算其換算調整數,因此,甲公司必須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十四號「外幣換算之會計處理準則」規定計算「換算調整數」。至於被投資子公司之規模是否對甲公司而言不具重要性,與所詢問題無關。 (資料來源:20050423 會計人電子報) ◎Q:兩公司投資於合資企業持股比例均為50%時,其投資收益於財務報表中應如何列示? A:當投資合資企業之兩投資公司,其投票權數相等,各為50%時,可按其持股比例,將合資企業之損益項目、資產及負債併入財務報表。公司間交易亦應按持股比例予以沖銷。 (資料來源:20050423 會計人電子報) ◎Q:一、外幣之交易應以原幣或新台幣入帳?
二、若擁有許多國外子公司且取得股權之日係多年以前,於適用十四號公報之第一年,是否應將每一家子公司從取得股權年度開始每一年之外幣財務報表重新換算以求換算後之期初保留盈餘,或亦可採其他之方法? A:一、公報係著重於財務報表之表達,若採原幣入帳,但其財務報表之編製未違反十四號公報之規定者,尚無不可。
二、若企業擁有國外子公司且其取得股權日係多年以前,則其子公司期初保留盈餘之計算,應按投資日將被投資公司之保留盈餘按當時之現時匯率換算,投資日後之純益按平均匯率換算,發放股利時則以發放日之匯率換算,以此類推至當期。
如有部分資料不能取得時,則自可取得資料之年度依前段所述方法處理,惟可取得最早資料年度之期初保留盈餘可按上一年年底之現時匯率計算。 (資料來源:20050423 會計人電子報) ◎Q:甲航空公司籌闢國際新航線及購置新機種航空器投入營運前之支出,得否資本化? A:一、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條之規定,民用航空運輸業應取得國際航權及時間帶,並持有航線證書後,方得在指定航線上經營國際定期航空運輸業務。航線證書具特許性質,故籌闢新航線之直接且必要之支出,得資本化為無形資產。
二、因購置新機種航空器加入營運所支出之相關維修支出,試飛所發生之費用及加入營運前之保險費等,為使該航空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之必要支出,理論上應予資本化,列為該航空器之成本。
三、相關人員訓練費用係企業維持正常營運與發展之必要支出,不宜資本化。 (資料來源:20050423 會計人電子報) ◎Q:一、甲公司長期投資乙公司(有限公司),持有39.97 %股權,同時其代表人出任乙公司董事長。乙公司兩名董事之另一位董事係由兼任總經理之自然人股東擔任。另一丙公司持有乙公司59.93%股權,對乙公司有控制能力。
二、由於丙公司對乙公司具有控制能力,甲公司是否得以對乙公司無重大影響力為由,而不對乙公司之長期投資採取權益法評價?
三、甲公司持有39.97% 股權及其代表人擔任董事長之事實,是否為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 「長期股權投資會計處理準則」第7段第4款之「其他足以證明投資公司具有重大影響力之事項者」? A:一、甲公司對乙公司之長期股權投資是否採權益法評價,應視其是否對乙公司具控制能力或重大影響力而定。
二、某一股東持股比例超過50%,使其對被投資公司具控制能力,但並不必然會使其他股東喪失重大影響力。
三、通常具有重大影響力之情況,請參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第7段之說明 。 (資料來源:20050423 會計人電子報) ◎Q:債券附條件交易應視為融資或買賣之判斷標準及其各別之會計處理為何? A:一、判斷債券交易為一融資或買賣行為,應依其交易實質為準,而不以書面契約為唯一依據,其判斷標準,通常可從下列五點考量其報酬與風險之歸屬而定:
1.若交易附有買回、賣回條件時,處分債券所得價款與約定之附買回、賣回金額之差額的歸屬。
若差額歸屬於賣方(在自營商進行附買回交易時,稱自營商為賣方、投資者為買方;在自營商進行附賣回交易時,稱自營商為買方,投資者為賣方。以下皆同。)則顯示該債券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若差額屬於買方,則顯示此報酬與風險已移轉於買方。
2.債券票面利息之歸屬。
若債券票面利息歸屬於賣方,而買方賺得者為議定之利息,則顯示該債券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若債券票面利息歸屬於買方,則顯示此報酬與風險己移轉於買方。
3.在約定日期到期前,賣方能否洽請買方更換標的債券。
能則顯示該標的債券僅係擔保性質,其報酬仍歸屬賣方。
4.在交易期間,債券市價與約定買回或賣回金額間如有差額,賣方有無索回之權利或補足之義務。
有則顯示該債券市價變動之報酬與風險仍歸屬賣方。
5.附條件交易之成交金額是否低於債券之公平市價。
是則顯示交易之信用風險仍歸屬賣方。
前述五點交易實質中,若有任何一點經判斷後顯示報酬或風險歸屬賣方,則視附買回交易或附賣回交易為一融資行為。
二、會計分錄
1.若經判斷交易為一融資行為,在會計處理上,原債券列帳之資產科目不應受附條件交易之暫時性轉入、移出影響。於附買回交易發生時,賣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負債」科目,買方應另設「附買回債券投資」科目;而於附賣回交易發生時,買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投資」科目,賣方應另設「附賣回債券負債」科目,以分別認列因融資產生之資產、負債,以允當表達財務狀況。
2.若經判斷交易為一買賣行為,因交易所產生之損益,於賣出時認列之。
三、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四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債券投資之分類依其規定辦理;流動與非流動之區分則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一號「財務會計觀念架構及財務報表之編製」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20050423 會計人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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