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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4/12/23

內  容  索  引:

◎「民間廠商出資興建政府各項設施之會計處理疑義」

精  采  內  容:

◎「民間廠商出資興建政府各項設施之會計處理疑義」

一、依基金會(87)基秘字第150 號解釋函之意旨,係為將民間公司之BOT 投資金額列為投資項目,為表達該投資取得之特許經營權利,此項投資自營運年度起於營運期間予
已攤銷列為投資損失,以表達其持有之特許經營權之消耗。來函所述甲公司應比照上述之規定,其於興建期間所投入之建造成本應列為特許權取得成本,且自硬體設施興建完成,開始經營特許業務時起,於受委託經營期間攤銷,合約終止或特許期間屆滿時,則將特許權及累積攤銷餘額轉銷。

二、來函所述政府單位應於其取得產權登記之日,依該等財產之公平價值認列固定資產及遞延收入,並將該等固定資產在其耐用年限內提列折舊費用;遞延收入則應按委託經營期間分期認列為特許權收入。惟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93.12.23 基秘字第321 號)
(資料來源:20041223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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