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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收代付開立發票規定為何? 答:如供貨商直接開客戶抬頭之發票,則公司儘須開佣金發票即可。如供應商開立發票與公司,則公司應開立全額發票與客戶。相關法令如下: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第18-1條
國外營利事業因委託國內公司行號代辦進貨、銷貨或其他有關營業事項,所撥匯之費用,國內受託公司行號,得就扣除代墊成本費用後之餘額,列為當年度收益處理。
第18-2條
營利事業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前項未取得原始憑證(或影本),或已取得而未依規定保存者,除能證明代收轉付屬實,准予認定外,其所收款項應列為營業收入處理,並依同業利潤標準核計其所得額。
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17條
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應於送貨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
前項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資料來源:20040323 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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