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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0/23

內  容  索  引:

◎法已明定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

◎「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

精  采  內  容:

◎法已明定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另有關變更登記作業程序,經濟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已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濟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八九)經商字第八九二二一七0四號函並已釋明庫藏股辦理註銷登記之程序。

二、復依本會前於九十一年四月八日(九一)台財證(三)字第一0八一六四號函釋,原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前,已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買回公司股份者,徵諸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有關買回股份之目的,並參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一條之精神,乃給予該等股份轉換為金融機構持有金融控股公司股份最長三年之調整期,逾期未轉讓者,視為金融控股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註銷。前揭所稱三年調整期之計算時點,係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自金融機構原買回該股份之日起,於轉讓辦法所訂期限(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尚非以金融機構於轉換為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後起算。
(資料來源:20031023 證期會)

◎「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三日


發文字號:台財證八字第0920004349號


附件:如文

主旨:檢送更新之「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比例限制彙整表」乙份,請參考並為外資投資我國證券持股比例控管之依據,請 查照

參考網址:( http://www.sfc.gov.tw/secnews/law/trait/92year/trait-15/92080004349-1.doc)
(資料來源:20031023 證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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