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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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3/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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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已明定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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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已明定上市(櫃)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 一、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規定,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為轉讓股份予員工買回之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三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應辦理變更登記。另有關變更登記作業程序,經濟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二條已明定,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每次減少資本結束後十五日,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經濟部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八九)經商字第八九二二一七0四號函並已釋明庫藏股辦理註銷登記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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