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9/23
◎張先生詢問:申報其父遺產稅後,經國稅局通知查對補報土地兩筆及存款,為避免漏報遺產,可否撤回原先申報之遺產稅?
張先生詢問:申報其父遺產稅後,經國稅局通知查對補報土地兩筆及存款,為避免漏報遺產,可否撤回原先申報之遺產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納稅義務人經通知補報後,只要未超過上述六個月申報期限,可申請撤回原先之申報,並視為未曾申報,然而納稅義務人應特別注意申報期限之規定,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須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以三個月為限)申報,以免逾期申報,如被該局查獲漏報遺產,經核定有應納稅額,將被處一倍至兩倍之罰鍰。(資料來源:2002092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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