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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2/04/23

內  容  索  引:

◎發布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鉅額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乙案,本會十九日准予備查

◎員工公傷而給付醫院診所之醫藥費,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以信用卡累積之積點抵免年費或兌換商品,是否應課稅?

精  采  內  容:

◎發布修正期貨商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

 現行期貨管理法令並未明文限制期貨商之開戶場所,致衍生許多交易糾紛,故增訂期貨商辦理開戶需於營業場所為之,限制期貨商不得於本公司或分支機構之營業場所外,直接或間接設置固定場所從事與期貨交易人簽訂受託契約之規定。另為配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及第四十八條規定,業已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進行共同行銷時,各業之營業場所內得互設他業之專業櫃檯,其中他業之營業場所內所設立之期貨專業櫃檯,可從事期貨經紀業務之開戶業務,故宜增列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之但書規定,以符實際,爰修正本管理規則第五十五條。
(資料來源:20020423 證期會)

◎櫃檯買賣中心函報修正「鉅額證券買賣辦法」第四條乙案,本會十九日准予備查

一、按櫃買中心鉅額辦法第四條條文規範精神在於鉅額交易應先「預收款券」以避免違約交割,惟我國自八十四年二月四日證券市場全面實施款券劃撥制度後,有關證券商款券交付方式實際上價款係以匯撥方式進入交易所或櫃買中心指定銀行帳戶,有價證券則以帳簿劃撥入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集保帳戶;為使條文規定名實相符,及配合交易所前經本會奉核於本(九十一)年二月廿一日台證(九一)交字第00三六二五號函公告修正鉅額證券買賣辦法條文規定,櫃買中心爰擬配合修正該辦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又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設質交付之有價證券,其質權實行係依據本會「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及集保公司「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業務操作辦法」、「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設質交付帳簿劃撥作業配合事項」等相關規定辦理,即證券商接受質權人自行拍賣委託時,須先向集保公司申請辦理,經集保公司審核無誤後,才能辦理拍賣成立後之設質解除及帳簿劃撥等相關作業,故尚無法在拍賣成立前先將質物轉入證交所或櫃買中心之集保帳戶,爰增訂第四條第二項另行規範此等質權人拍賣質物之作業,應檢具集保公司之審核證明替代「預收有價證券」辦理。經核櫃買中心所擬修正條文,尚能切合實務作業且不違背鉅額交易「預收款券」之精神,尚稱允當,本會准予備查。
(資料來源:20020423 證期會)

◎員工公傷而給付醫院診所之醫藥費,應如何辦理扣繳申報?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所屬員工公傷而給付醫院診所之醫藥費,非屬醫藥補助性質,免予計入該員工所得,惟對私人開設醫院診所直接給付時,應依規定扣繳及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所屬員工公傷而給付公立醫院或財團法人醫院之醫療費用,給付時免予扣繳所得稅款,亦免填報免扣繳憑單。惟若給付私人開設診所或醫院之醫藥費,應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扣繳稅款,並填報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
  該局並指出,員工就醫之醫藥費,如係由營利事業負擔,而員工就醫時先行墊付者,員工於向公司請款時,應檢附醫師或醫院收據。該項收據應有醫院名稱地址並由負責人醫師簽名蓋章;如為私人診所,其收據應有醫師之戶籍住址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又此項由員工墊付給私人開設診所或醫院之醫藥費,不論金額大小,均得由營利事業於年終時填報私人診所或醫院之免扣繳憑單,不再扣繳所得稅。
(資料來源:20020423 賦稅署)

◎以信用卡累積之積點抵免年費或兌換商品,是否應課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最近,許多納稅義務人詢問,有關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簡稱持卡人)以信用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是否應該課稅問題?
  該局說明: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該抵免之年費、兌換之商品及抵減之消費款,因與持卡人刷卡購買貨物或勞務有關,核屬信用卡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銷售勞務折讓之性質,故不屬於持卡人之所得。但持卡人以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該抵免之年費或兌換之商品,因屬推薦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應歸屬持卡人之其他所得。
  該局指出,信用卡發卡機構為鼓勵持卡人介紹親友辦信用卡,常以高額累積點數吸引持卡人介紹親友辦信用卡,當持卡人以該累積點數兌換商品,就會收到發卡公司所開立之扣繳憑單。因推薦新會員累積之紅利而兌換之商品,係屬推薦新會員取得對價之性質,為持卡人之其他所得,持卡人應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所得申報,以免漏報受罰。
(資料來源:20020423 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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