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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正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上櫃部

          今 日 新 聞 焦 點  日期: 2008/02/22

內  容  索  引:

◎主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8段適用疑義。

精  采  內  容:

◎主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8段適用疑義。

發文日期:民國97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97)基秘字第053號
主旨: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8段適用疑義。
相關公報: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

問題背景

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78段規定,「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者,除第80段規定外,得不適用本公報。但企業於民國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或合約條件者,應依本公報第53至58段規定處理。」又該公報第54段規定,「企業修改權益商品之合約條款及合約條件時,對於以所給與權益商品公平價值衡量之勞務,於取得勞務時至少應以給與日之公平價值衡量並認列。企業修改股份基礎給付協議時,應額外認列所增加之總公平價值或其他對員工有利之影響。但該權益商品之交易對方未能符合給與日所指定之既得條件(不含市價條件)者除外。」

會計問題

企業之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而於民國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應認列之勞務成本為何?

解釋函內容

一、企業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而於民國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若對員工不利,無須調整原應認列之勞務成本;若對員工有利,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第55段規定,認列所給與之增額公平價值,即修改日修改後所給與權益商品與修改前所給與權益商品公平價值之差額。

二、股份基礎給付協議之給與日於民國96年12月31日(含)以前者,若原依本會(92)基秘字第070、071、072號函採用內含價值法,而於民國97年1月1日(含)以後修改其合約條款或條件,如對員工有利,但於修改日其公平價值無法可靠衡量,則應依本會(96)基秘字第330號函之規定辦理。

三、本解釋函對會計年度開始日在民國97年1月1日(含)以後之財務報表適用。
(資料來源:20080222 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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